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哈尔滨市市属企业下放所在区县(市)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1-1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哈政办发〔2001〕2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哈尔滨市市属企业下放所在区县(市)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哈尔滨市市属企业下放所在区县(市)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哈尔滨市市属企业下放所在

区县(市)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了加速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企业,促进区、县(市)经济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将部分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下放所在区、县(市)管理。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市委、市政府确立的“工业强市”发展战略目标为指针,以加快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放开搞活中小企业、增强区、县(市)经济实力为目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企业下放同机构改革相结合,从讲大局出发,认真执行政策,严肃组织纪律,严格工作程序,统一标准,精心组织,确保下放企业顺利完成交接,促进社会稳定。

二、下放范围

(一)市冶金、石化、纺织、汽车工业局(总公司)所属国有、集体企业,原则上全部下放所在区、县(市)管理。

(二)市机械、电子、轻工、建材工业局(总公司)所属集体企业和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国有工业企业,原则上全部下放所在区、县(市)管理。

(三)市进出口集团2户企业,下放所在区管理。

(四)地处12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工业企业,原则上全部下放所在县(市)管理。

(五)各工业局(总公司)所属已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制的企业,一并下放所在区、县(市)管理。

(六)凡下放企业的企办企业、控股企业,随下放企业一并下放所在区、县(市)管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下放。已上市公司、实施债转股企业、列入国家破产计划或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大型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和未下放的大中型企业的企办企业。

三、有关政策

(一)下放企业的资产,以2000年末的财务决算为准,企业在下放过程中不再进行新的资产评估。

(二)对接收下放企业的区、县(市)的财政基数,以2000年末基数为准,由市财政部门重新核定。

(三)市有关部门2001年以前(含2001年)借给下放企业的生产周转金(不含向国家、省财政部门所借资金)、工业发展基金、科技三项费用和生产自救费,同时划转有关区、县(市)财政或相关部门。

(四)下放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和医药费,仍按《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落实好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哈办发〔2001〕1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下放企业或下放后转制的企业,在“退二进三”、转产换业、资产重组等方面的政策以及资产评估、验资、土地、房产、工商等有关方面的费用,仍按《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哈发〔2001〕8号)执行。

(六)下放企业下放后与市属企业同样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政策。

四、具体要求

(一)要严明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企业下放工作中,不准隐匿、转移、转让、变卖国有资产;不准抽逃企业资金、突击花钱、私分钱物;严禁弄虚作假、涂改、销毁账目。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二)各工业局(总公司)及所属单位所提供的企业情况要真实,资料要完整,数据要准确,并对其负责。

(三)下放企业在未交接前,停止调入职工和提拔企业管理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如需调动,须待企业交接结束和离任审计后办理手续。

(四)下放企业及主管部门的干部职工,要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遵章守纪,确保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生产安全。

(五)企业下放到区、县(市)后,下放企业出现的职工上访问题,由企业所在的区、县(市)政府负责协调和处理,企业原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

(六)负责企业交接的工作人员要自觉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法定程序办事。对交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要逐级请示、报告,确保按时限顺利完成企业交接工作。

五、组织领导市属企业下放和接收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属企业下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方存忠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长助理聂云凌、市经贸委主任张维德、市体改委主任孙长雄同志担任,成员由市经贸委、体改委、科委、教委、信访办、财政局、国资局、劳动局、土地局、卫生局、统计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邀请市委老干部局负责同志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经贸委、体改委、财政局和下放企业主管部门及区、县(市)有关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和有接收任务的区、县(市)也要分别成立相应的交接工作领导小组,搞好本地区、部门和企业下放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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