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黑河市林业局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发展民有林的意见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黑河市林业局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发展民有林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5-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黑市政办字〔2004〕19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黑河市林业局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发展民有林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河市林业局《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发展民有林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四年五月八日
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发展民有林的意见
(黑河市林业局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按照省委“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的战略部署,市林业局决定从今年起,深化林业产权制度和经营体制改革,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开创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新局面。
一、各种社会主体和个人造林在税费政策等方面一视同仁,取消民有林经营者在经营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种不合理收费。
二、各种社会主体和个人在宜林地造林坚持林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稳定所有权,放活经营权。
三、各种社会主体和个人可与有关林场签订林地使用合同和造林合同。林地采用无偿划拨和有偿转让两种形式,对立地条件相对较好的造林地林场可适当收取费用,林地使用权可50年不变。各种社会主体与林场签订的林地使用合同和造林合同要报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各种社会主体和个人造的林实行谁造谁有,自主经营,自行管护,收益归己,可依法继承。各种社会主体和个人造的林受法律保护,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保存率达到80%以上可颁发林权证。
五、各种社会主体和个人造的林按有关规定实行持证自主采伐。民有林以工艺成熟和经济成熟为采伐年限,商品林区的民有林采伐不受国有林采伐规程的限制,民有林采伐所发生的蓄积消耗限额实行计划单列,允许采伐限额跨年度滚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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