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供热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7-0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供热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加强供热市场监管,规范供热市场秩序,保证全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吉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供热市场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热规划

(一)城市供热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发改委、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专家评审组评审,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新建热源点和供热工程项目的立项经批准后,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供热经营企业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手续时,应协调建设、环保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从严控制分散锅炉房供热工程的建设。

(三)城市热源点管理。各热源单位要将热源生产能力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热源的统一管理。用热单位使用城市热源的,须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经营企业应与热用户签定供用热合同后方可开栓供热;原有锅炉房供热的企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二、供热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一)城市规划区各类供热工程立项管理。供热项目确定以后,供热企业应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前期论证、评估和评审后方可立项。

(二)供热工程建设管理。新建住宅及公共建筑的详细规划设计,供热专项规划应经过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供热系统必须安装楼前热计量表和温控阀,支、干线供热管网必须采用预制直埋保温管保温。对于未按要求设计安装热计量表和温控阀的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图审查和开工手续。

(三)对已办理供热配套工程审批手续的住宅及公共建筑,供热单位要做好入网单位的供热工程施工质量的跟踪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供热工程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要及时提出申请,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供热企业进行专项供热竣工验收。

(四)分户改造工程管理。供热经营企业进行分户改造时,要结合楼内热网系统运行状况和供热质量,分期分批有计划改造。在改造前,供热企业要将改造方案和设计图纸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具备资质的施工队伍统一施工;在施工中必须采用水钻打孔,并及时处理改造时出现的问题。户施工时间为1—2日,栋楼施工时间为一个月,并在每年的10月1日前完成;工程结束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五)地面辐射安装工程管理。凡从事地面辐射安装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施工企业资质,否则,将依据《吉林省建筑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未经供热企业同意,私自拆改供热设施的产权人,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将依据《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产权人拒不改正的,供热企业可不予开栓供热,对其它热用户造成影响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三、分散锅炉房热源整合接网和既有采暖楼并网管理

(一)分散锅炉房供热单位热源整合管理。市区参加供热经营的单位在市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的,要在2-3年内取消锅炉房,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实行统一供热;在市集中供热管网以外的,采取热源重组集约管理,鼓励社会资本参入经营和在现有分散锅炉房供热单位中选择有经济实力和良好社会形象的企业,组建区域锅炉供热集团,逐步取消分散锅炉房供热。

(二)既有采暖楼并网管理。凡被列入取缔锅炉供热并网的,必须进行分户改造和楼前安装热计量表;入网及分户改造费用,按棚户区标准执行。

四、供热市场准入管理

(一)供热特许经营合同管理。供热企业取得供热资质后,与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签定国家建设部统一规范的《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书》,交纳履约保证金,方可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

(二)市场准入管理。凡签定《供热特许经营协议书》的企业,必须具备市场准入条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收费许可证》。《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的五月份,供热单位应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审。对超过规定年审期限未年审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予以吊销《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

(三)加强城镇供热市场监管。依法规范供热设施转让和委托经营,严厉查处擅自供热行为。凡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均须重新登记并与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签定《城市供热特许经营协议书》;经登记符合条件的,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对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擅自供热的企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五、供热企业安全运行和经营状况评估管理

(一)安全运行及事故处理。对热经营企业安全运行的监管,实行上报和备案制度,在制定应急预案的同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运行计划、设备检修计划,设备完好率要达100%。对突发供热事故,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二)经营状况评估管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各供热企业的经营状况实行年、月报告制度,并对供热成本、设施、设备和收益进行监测评估,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将报告呈报本级政府;供热生产、经营企业要积极配合,接受监督检查。

六、供热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的监督管理

(一)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管理。供热企业提供的热源质量必须达到规定标准,对已收取热费的用户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企业必须采取措施保证用户的用热标准,除在本采暖期退还热费外,要在下一个采暖期整改,确保热用户的权益不受侵害;热用户对供热质量标准有异议的,供热企业应提供测温服务。

(二)加强室温检测中介机构建设。建立具备室温检测中介机构为热用户提供中介服务,负责受理热用户的供热投诉和室内温度检测工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室温检测的核准确认。

七、供热执法监察管理

(一)加大供热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每年采暖期前,各供热企业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服务标准、服务质量向热用户进行宣传。

(二)供热市场监察执法管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认真查处供热经营企业推迟或提前停止供热行为和向消费者提供不合格供热服务行为;依法查处用热方私改乱接供热设施,擅自排放供热用水,以及造成混水事故等损坏正常供热的不法行为;各供热企业要密切配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工作。

八、供热市场退出管理

(一)市场退出条件评估管理。属热电联产供热的企业退出供热市场,要按《特许经营协议书》规定,在采暖期结束后,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进行评审,并在3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属分散锅炉供热的企业符合退出条件的,原企业的供热设施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并重新确定供热单位。

(二)临时接管。根据国家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企业违背特许经营协议的、供热质量连续两年下降10%的、热用户投诉量超过30%的、企业热费收缴率低于70%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启动临时接管预案,终止原企业的经营活动,实行政府临时接管措施,组织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恢复正常供热经营活动。同时,启动对接管企业的评估和清算程序。

二○○七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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