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小煤矿停产整顿和重新核发“三证”工作的紧急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小煤矿停产整顿和重新核发“三证”工作的紧急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0-06-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小煤矿停产整顿和重新核发“三证”工作的紧急通知
白山政明电[2000]8号
各县(市)区岳俊峰特急白山政明电[2000]8号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小煤矿停产整顿和重新核发“三证”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局室:根据省政府关于小煤矿停产整顿和重新核发“三证”的紧急通知》(吉政明电[2000]15号),为切实做好我市小煤矿停产整顿和重新核发“三证”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小煤矿停产整顿和核发“三证”工作的领导根据省政府明传电报精神,此次小煤矿停产整顿和核发“三证”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由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成由经贸、劳动、地矿、煤炭、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小煤矿停产整顿和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三证”的重新核发要按照这次整顿的要求及各有关部门的职能进行,要在各县(市)、区政府及小煤矿停产整顿验收办公室的具体领导下,煤炭、地矿和工商部门分别负责煤矿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的重新核发工作。二、确保小煤矿停产整顿工作按照小煤矿安全生产八条标准进行整改和验收这次停产整顿必须严格按照省煤炭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乡镇小煤矿停产整顿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吉煤办字[2000]78号)规定的8条标准进行。各小煤矿只有符合8条标准,并经县(市)、区小煤矿整顿验收办公室对井上、下实地验收合格,履行验收手续后方可恢复生产。停产整顿期间,未经验收合格的矿井一律不准生产,必须按照整改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整改,对拒不整顿擅自开工生产的矿井要进行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吊销各种证照,关闭矿井。同时,要加强对停产整改矿井的安全管理,做到停产不停风,并有专业人员负责检查井下有害气体,确保停产整顿矿井的安全。此次停产整顿小煤矿的工作具体整改时限为6月30日,凡到6月30日仍达不到规定8条标准的矿井,一律吊销各种证照,并关闭矿井。各县(市)、区政府和整顿验收办要本着合格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对停产整改的小煤矿进行验收。市级验收将于6月中旬开始,抽查矿井比例不低于40%,省级验收也将于6月中旬开始,6月末结束,抽查矿井比例不低于20%。凡抽查矿井有10%以上没按8条标准验收而恢复生产的,要责令该县(市)、区重新进行整顿和验收。三、依法严格做好小煤矿重新核发“三证”有关工作各县(市)、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及这次小煤炭停产整顿验收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立即把所有乡镇小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收回。经验收合格,并履行正常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延续手续后方可重新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小煤矿生产许可证的年检、延续工作继续按省、市煤炭局以前的有关规定执行。地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采矿许可证的重新核发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重新核发小煤矿营业执照工作中,除了将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为前置审批条件外,还要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有关登记条件的规定严格审批。对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过程中,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的,为防止弄虚作假的事件发生,在办理许可证时,经营者必须提供发照机关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四、要进一步加大对关井压产中死灰复燃的非法矿井的关闭取缔力度省政府提出这次小煤矿停产整顿工作要与关井压产相结合,将对这两项工作同时进行验收。为了坚决把关井压产工作搞好,确保通过省和国家的验收,关井压产工作滞后的地方要提高认识、下大决心、立即行动,对国家和省市在关井压产检查中提出的问题逐项落实,突出解决关井质量不高及非法矿井死灰复燃的问题。所有关闭矿井一律按照国家关井办规定的关井6条标准进行。要抓住死灰复燃矿井的典型,依据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地矿厅、煤炭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破坏矿产资源扰乱矿业秩序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吉地煤联字[2000]第1号为法律依据,对屡禁不止的非法矿主该抓的抓、该判的判,以起到震慑作用,推动关井压产工作顺利进行。五、严格对小煤矿矿主和从业人员煤矿安全基本知识的培训按照省政府对这次小煤矿停产整顿的有关规定,小煤矿矿主和从业人员都必须重新进行煤矿安全基本知识的培训。我市现已上报30个1万吨以上小煤矿矿主到省里培训,各县(市)、区必须组织好矿主按时分批参加培训,凡未划到省里培训的矿主和未参加市煤炭局2000年4月份培训的矿主必须于6月15日到市煤炭局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进行培训。各小煤矿的瓦斯检查员由市煤炭局进行培训,其它特殊工种由县(市)、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培训,所有小煤矿从业人员都必须经所在小煤矿进行煤矿安全基本知识培训。凡以上人员未经培训的无论矿井是否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均不得恢复生产。六、严厉查处经营非法小煤矿煤炭产品的违法行为在停产整顿小煤矿的同时,按省里的部署要同时加强对煤炭经营秩序的整顿,煤炭经营单位经审查合格后,必须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对无照或超范围经营煤炭产品的经营者处以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进入市场的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流入市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要依法没收经营的非法小煤矿生产的煤炭产品。为有效防止用煤单位与非法小煤矿和无煤炭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和买卖煤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煤炭购销合同实行备案制度。各煤炭流通量大的产煤县(市)、区要按照省里文件精神的要求,选择适当的位置,配备必要的人员建立煤炭检查站,对经营非法小煤矿生产的煤炭产品予以没收。二OOO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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