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发布的决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发布的决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10-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发布的决定的通知
[扬府发〔2002〕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发布的决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月九日
关于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实行公开发布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各成员国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原则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推进政务公开,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公开发布制度。
一、公开发布的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
(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同意,以自已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
(四)市人民政府批准应公开的其他文件。
本决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依法实行行政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长期效力的文件;
本决定所称行政措施,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就具体行政事务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但生效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6个月)的文件;
本决定所称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二、公开发布的载体
(一)《扬州日报》。设立专栏,以固定版面公开刊登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
(二)“扬州热线”政府网站。
(三)电视、广播。摘要播发文件内容。
(四)《扬州政讯》。
(五)政府公示栏。
《扬州政讯》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三、凡需要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后,其公布事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扎口办理。
四、本决定自2002年11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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