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解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9-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朝政办发〔2004〕6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解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政策,进一步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的稳定工作,现就我市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解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偿还“三拖欠”工作

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各主管部门负责,要在今年11月底前做到一个不漏地解决好拖欠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的工资、养老金和医疗费。主管部门负责摸清“三拖欠”底数,提出解决意见。单位有能力解决的由单位解决,单位无能力解决的经财政部门按《关于解决“三方面人员”养老金、工资、生活费和医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社〔2002〕419号)精神认定后,由财政帮助解决。

二、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负责,要在今年年底前按照《关于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朝政办发〔2004〕43号)精神,将企业军转干部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关闭、破产、改制及无能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经财政部门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应该由企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财政部门支付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能力参保而未参保的,由劳动监察部门督促其尽快参保。

三、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负责,在今年11月底前将企业军转干部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没能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可单独将军转干部作为参保对象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企业军转干部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个人缴纳,企业欠缴的部分由企业缴纳,企业无能力缴纳的由各级财政部门承担。

四、各项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负责,要在10底前按政策发放到位。

(一)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并在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以前参军复员到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补助金要按月及时发放,企业有能力发放的由企业负责发放,对有能力发放而未发放的,由劳动监察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按时发放;企业无能力发放的经各级财政部门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由财政部门将生活补助金拨付给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

(二)离岗的企业军转干部,符合发放生活补助金条件而未被列入发放范围的,要尽快办理手续,按时发放。

五、对特困人员实施社会救助工作

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实行社会救助,并由民政部门发给社会救助金。

六、财政配套资金工作

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在今年11月底前将配套资金全部落实到位,并将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生活困难的配套资金列入当地每年财政预算。

七、再就业工作

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千方百计地帮助下岗失业有就业能力并要求再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实现再就业。在安排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就业岗位时,必须优先安置下岗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以更好地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

为加强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解困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及各相关部门将针对我市在解困工作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督查,以保证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解困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辖区内的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的工作。特别是要对中、省直驻各县(市)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解困工作确实负起责任,按市里安排的统一时限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同时,要将本地区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解困和稳定工作情况于10月底前报市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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