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利用外资结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意见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1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东府[2004]194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利用外资结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一城三创五争先”发展战略和工作思路,我市利用外资的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创新发展、循序渐进”的原则,对现有小型外资项目进行调整、优化和提高,实现我市外源型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外源型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就进一步优化我市利用外资结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产业政策为导向招商引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水平

根据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需要,要继续鼓励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及上市公司前来投资;鼓励外资企业更多地引进研发机构,促进加工制造由OEM(贴牌生产加工)更多地进入ODM(按订单要求设计生产);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更多地进入先进制造技术和新兴制造业领域,形成以电子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和环保型高新技术产业为主体的加工贸易产业体系;鼓励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引进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医疗、环保整套设备,电气设备等项目;鼓励引进为生产环节服务的产业支援服务业前来投资,增强产业凝聚力、竞争力和创新能力。限制新引进资源消耗大、经济效益低且劳动密集型的项目;禁止新引进属于污染性、易燃易爆、危险性、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以规模效益为原则,提高利用外资的准入门槛

我市利用外资的工作要强调规模效益,严格把好外资投入的审批关,通过提高外资项目的准入门槛,促进我市利用外资结构不断优化、利用外资水平不断提高。

(一)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投资总额不能低于100万美元;属于买地自建厂房的,投资总额不能低于200万美元;属于为国家鼓励性项目生产配套原材料或为本市大项目生产配套原材料的项目,投资总额不能低于60万美元。新办的来料加工项目,投资总额不能低于60万美元。

(二)对全市11个欠发达镇区和扶贫村可适当放宽新办项目的投资总额限制。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投资总额不能低于70万美元;属于买地自建厂房的,投资总额不能低于150万美元;属于为国家鼓励性项目生产配套原材料或为本市大项目生产配套原材料的项目,投资总额不能低于50万美元。新办来料加工项目,投资总额不能低于50万美元。

(三)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不受上述投资规模限制。

(四)对于不符合上述准入条件而镇区确实需要引进的项目,报市政府审批。

三、以严把外资项目续期关为手段,提高现有外资项目质量

为保持外源型经济发展的延续性,发挥小型企业在产业配套等方面的作用,各镇区应按照“创新发展、循序渐进”的原则对小型企业淘汰一批、调整一批、提高一批。对协议期满需续期的项目注意做到:第一,各镇区要鼓励其增加投资,扩大生产;第二,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危险性的、资源消耗大的、经济效益低的、有拖欠工人工资并有引发社会不稳定等不良记录的,要坚决予以淘汰,以腾出发展空间发展高附加值产业项目;第三,对属于污染性项目,严格按照环保部门意见处理;第四,对一般性的项目,如企业仍在原地发展的,市外经贸局根据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的意见予以办理。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延伸阅读

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

贵阳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办法

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