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新街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通告
关于开展新街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通告
|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 文号:肇府(2006)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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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7-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肇府〔2006〕43号
关于开展新街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消防安全管理,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端州城区新街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包括端州城区新街约300米范围内商铺和沿街的建筑物。街区范围南到新街与江滨堤交汇处,北到新街与正东路交汇处。
二、整治时间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06年7月20日开始,到2006年11月30日结束,分3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6年7月20日—9月15日):整治范围内的商户(住户)及业主对照整治要求,完善有关消防安全设施,查漏补缺,及时纠正占道经营、超范围经营等妨碍消防安全行为。
第二阶段(2006年9月16日—10月15日):有关部门根据整治要求,对商户(住户)及有关业主在第一阶段的整治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阶段(2006年10月16日—11月30日):有关部门根据验收结果,对统一整治后仍未达标的商铺及沿街建筑物实施强制整改。
三、整治要求
(一)室外整治:
1、所有商户一律入室经营,杜绝占道经营行为,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2、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小汽车以上的机动车辆在每日8时—20时不得在新街行驶。
(二)室内整治:
1、配备必要的室内消防设施:
(1)各商铺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配置安装简易喷淋灭火系统,并预留统一标准的接口与城市公共消防用水管道对接。
(2)如商铺楼上住人的,要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版)要求,将商铺的安全出口与住宅部分隔开。如楼上无独立疏散楼梯,应增加疏散楼梯;如原有疏散楼梯宽度不符合要求的,要增设消防疏散梯;因受原有建筑限制无法增加疏散楼梯的,应配置多用途消防救生梯。无法达到上述要求的,整幢楼视为商铺用途,不得住人。
(3)商铺属于中危险等级场所,要配备4kgABC干粉灭火器,铺位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配1具,超过60平方米的配2具。
(4)商铺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器。
2、规范电气线路设置。
(1)要杜绝商铺室内电线乱拉乱接现象,凡电气线路老化和存在过负荷隐患的,要按标准重新设计布线安装;
(2)室内的电气线路应统一采用符合安全标准的阻燃绝缘线槽(管)作保护;
(3)各商铺必须独立设置符合安全标准的漏电空气开关保护。
3、规范用火行为。
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厨房要全部用实体砖墙及非燃烧体屋顶独立分隔;商铺内禁止使用煤炉、油炉和酒精炉等容易引起火灾的用火器具;商铺应配备必要的应急灯具,禁止使用蜡烛照明,禁止在室内焚烧物品。
4、规范物品的存放。
所有商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为住宅、车间使用,不得违规存放和超范围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室内整治过程中所需设备的购置和安装由各商户自行出资完成,有关安装工程由商户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按行业标准设计安装。
四、整治责任
(一)各商铺的业主和经营者要对商铺和公共通道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支持和配合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按照整治要求和时限完成整改,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验收检查。
(二)专项整治结束后,凡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格的,市工商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暂停营业处理,直至其按标准完成整改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三)拒绝整改和阻挠整治行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对其施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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