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公布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宜府办发〔2015〕26号
颁布日期:2015-05-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调整公布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5〕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新标准予以公布,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一、城市低保标准

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480元/月,夷陵区、宜都市450元/月,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420元/月,兴山县、秭归县、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400元/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

宜昌城区3480元/年,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3240元/年,当阳市、远安县3000元/年,秭归县2580元/年,兴山县、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2500元/年。

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宜昌城区集中供养标准6840元/年,分散供养标准4800元/年;夷陵区、宜都市集中供养标准6600元/年,分散供养标准4620元/年;枝江市集中供养标准6180元/年,分散供养标准4320元/年;当阳市集中供养标准5700元/年,分散供养标准3570元/年;远安县集中供养标准5700元/年,分散供养标准4200元/年;兴山县集中供养标准5400元/年,分散供养标准3490元/年;秭归县集中供养标准6000元/年,分散供养标准3200元/年;长阳自治县集中供养标准5400元/年,分散供养标准3440元/年;五峰自治县集中供养标准5400元/年,分散供养标准3800元/年。

四、医疗救助标准

全市统一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规定,将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个人自付住院费用(“三个目录”范围内)救助比例提高到70%。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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