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源市“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河府办〔2007〕10号

关于印发河源市“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河源市“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

目标考核办法

为切实加大殡葬改革力度,确保完成《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和《河源市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根据《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政府、县区长、分管殡葬工作的副县区长、民政局长。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100分制)

(一)殡葬工作的组织领导(12分)

1.建立健全殡葬改革工作协调领导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3分)

2.制定本地区殡葬改革发展规划,与所辖乡镇签订殡葬管理目标责任书并抓好落实。(3分)

3.按规定完成殡葬行政管理机构、执法机构与服务经营实体分设工作,并将殡葬事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3分)

4.完成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设立工作。(3分)

(二)火化率、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划定工作及其管理目标(23分)

1.2006年完成本行政区内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划定工作。(2分)

2.火葬区遗体火化率达100%,每低于目标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18分)

3.土葬改革区严格遗体管理、改革土葬,遗体实行集中在公共墓地内安葬,无违规跨区域接运遗体现象。(3分)

(三)骨灰安放管理、治理违规土葬和散埋散葬(12分)

1.制定本地区骨灰安放管理规定。(1分)

2.本行政区内本年度未出现骨灰装棺土葬建坟和散埋散葬新坟。(5分)

3.火葬区骨灰处理实行多样化,节约殡葬用地效果显著。(2分)

4.已清理的历史旧坟未出现反弹,已清理的历史旧坟无重新冒出来现象。(2分)

5.骨灰安放管理按照《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和《河源市骨灰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做到监管到位,及时处理违反骨灰安放管理规定的行为。(2分)

(四)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和管理(15分)

1.制订本地区兴建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或公益性生态墓地试点建设规划。(1分)

2.完成年度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或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试点工作目标任务。(8分)

3.按规定严格审批手续,无乱批乱建行为。(2分)

4.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水平高,无违反规定或变相对外经营收费行为。(4分)

(五)殡仪馆(火葬场)设施建设和管理(10分)

1.殡仪馆(火葬场)设施建设相关审批手续完善。(1分)

2.重视设施设备建设,殡仪馆等级建设达到年度规定目标。(5分)

3.加强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上做到“六公开”;服务水平高,服务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违规违纪事件发生。(4分)

(六)建立殡改管理制度、行风建设和行业规范管理(8分)

1.县区、乡镇有健全的殡葬管理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到位,无因工作失误、服务不到位造成群众上访、投诉。(4分)

2.殡葬行业管理规范,制定了行业服务承诺、行为道德规范和廉政建设等规定;本行政区做到行业自律,群众反映好。(2分)

3.殡葬行业风气正,服务好,无出现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业不正之风。(2分)

(七)公墓、丧葬用品管理(10分)

1.本行政区内无非法公墓。(2分)

2.经营性公墓建设和经营手续完备,制度完善,服务良好,无炒买炒卖行为。(3分)

3.经营性公墓建设园林化、艺术化、生态化,墓穴占地面积符合规定。(2分)

4.丧葬用品市场管理规范,没有出现无证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和无非法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3分)

(八)殡葬改革宣传和革除丧葬陋习(10分)

1.宣传殡葬改革工作形式多样,效果好。(3分)

2.有组织开展骨灰处理方式改革活动(树葬、海葬、花葬、草坪葬等)。(3分)

3.本行政区内办理丧事无大操大办现象和封建迷信活动。(4分)

三、考核时间

市政府分别于2007、2009、2011年1月对各县区完成殡葬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开展不定期抽查和专项督查,各县区每年进行1次自查自评。

四、考核办法

(一)自查自评。由各县区政府组织自查自评,分别于2007、2009、2011年1月20日前将初评情况和有关材料报市民政局。

(二)考核检查。2007、2009、2011年1月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分组对各县区政府落实《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和《河源市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情况进行考核检查验收,考核检查结果报市政府予以通报。

五、奖罚办法

考核的结果作为当地政府领导干部年度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凡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和火葬区火化率达100%的,由市政府对该县区政府、县区长、主管殡葬工作的副县区长、民政局长予以通报表彰。凡考核总分低于60分和火葬区火化率未达到100%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连续2次受市政府通报批评的,县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和相应惩处。2011年全面考核“十一五”期间殡葬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市政府将对各县区政府5年达标情况进行总结、表彰。

附件:年度殡葬管理目标考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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