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有关问题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荆政办发〔200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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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有关问题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8〕5号
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落实力度,切实维护城区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继续在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我市是一个重化工城市,化工品生产经营企业较多,易燃易爆场所多,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不仅极易引发安全事故,而且对城市环境卫生也会造成影响。自开展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市民反映较好。但近年来,受一些城市采取解禁或限制性燃放烟花爆竹的影响,我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现象有所抬头。特别是春节将至,市民燃放烟花爆竹增多,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形势严峻。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继续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有关规定,在荆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加强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整体形象,体现城市的文明程度。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站在促进荆门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高度,采取得力措施,有效遏制城区燃放烟花爆竹有所抬头的势头,切实做到令行禁止。
二、加强领导,营造氛围。两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周密安排,明确职责,认真抓好落实。东宝区、掇刀区要负责落实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制定专项实施方案,成立由区领导任组长,宣传、公安、工商、安监、质监和城市行政执法等部门组成的燃放烟花爆竹管理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作用,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印发到各家各户。两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运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集中安排时间、栏目和版面,刊播《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及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新闻、专题节目和公益广告,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强大舆论氛围。市、区两级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认真做好本系统、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开展。
三、整体联动,确保实效。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是一项复杂、艰巨而细致的工作。东宝区、掇刀区政府及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作、密切配合,依法扎实推进禁止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东宝区、掇刀区政府主要负责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区两级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燃放烟花爆竹苗头,对违反《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鼓励市民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举报和举证,对经核查举报情况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公安部门要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运输许可、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审批,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本市范围内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的许可。宣传部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在发挥宣传教育作用的同时,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违禁者给予曝光。公安、安监、城管、质监、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供销社要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二○○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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