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梅市府(2007)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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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5-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梅市府〔2007〕16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广东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2004〕66号),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转换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推动社会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目标和原则
(一)主要目标:大力促进企业股份制改造,积极培育新的上市公司,形成上市后备梯队,力争每年有1家以上企业上市。争取通过5年的努力,全市上市公司达到10家以上。
(二)基本原则:坚持企业上市与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相结合,与优化企业组织结构、增强企业融资能力、做大做强优势企业相结合,与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实施“四个梅州”发展战略相结合,与提升城市知名度、增强城市综合实力相结合。
二、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形成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金融证劵和资本运营知识的学习,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和准确把握资本市场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快本地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高度重视培育、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工作,把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工作放在与招商引资、利用外资同等重要的位置,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大力引导,加强协调,完善管理,改进服务,搭建好我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注重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定期举办资本市场知识讲座,定期组织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和证劵交易所、劵商及有关专家交流信息,提高改制上市的信心和决心。
(二)加强规划,建立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围绕支柱产业以及重点工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经济板块,对辖区内各类企业进行全面梳理、精心筛选,将有上市意愿、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利润水平较高、成长性较好的企业纳入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作为我市重点培育改制上市的后备企业,排出上市后备队伍分类培育名单,进行分类指导,形成“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局面。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
(三)加大扶持力度,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
1、市政府每年的技改或专项贴息资金和科技三项经费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已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企业(简称“拟上市企业”),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挖潜改造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2、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手续时,税务、国土、建设等部门要按规定减免交易税费和其他费用。
3、上市或拟上市公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根据《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的有关规定,其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从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4、已完成辅导的拟上市企业申办房产等有关证照可先行办理,应缴土地出让金经同级政府批准可分批在一年内缴清。
5、市政府对企业改制上市进行奖励。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后,凭受理回执(或可作凭证的其他文本)奖给100万元,挂牌上市后再奖励100万元。
6、引导社会各种资金支持企业上市,特别是成长性强、市场发展空间大、科技含量高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引入财政资金及各种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其做强做大,扶持上市。
7、切实加强对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市建立推动企业改制上市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有关部门按照“一企一策”、“一企一议”原则,开辟“绿色通道”,对重点培育上市的企业在改制、资本运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提供“一条龙”优质服务。处理涉及拟上市企业有关历史遗留问题时,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优先办理,妥善解决,支持企业尽快申报上市。
8、加强与证监部门合作,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为我市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专业服务。积极联络、协调券商对拟上市企业做好辅导、保荐工作,对重点培育的上市企业进行经常性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9、鼓励本地企业“买壳”、“借壳”上市。本地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由外地迁回本市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四)政策激励,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
1、规范上市公司管理,提高治理水平。指导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防范金融证券风险,实现从经验管理到专业管理的飞跃。支持上市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回购、置换等方式,通过引入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形成合理的股权结构,从根本上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鼓励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激励和分配机制,建立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薪酬与公司业绩挂钩的薪酬制度,探索实行以鼓励长远经营为目标的股权激励机制。
2、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等形式在证券市场上实现再融资,根据再融资规模、项目及投资情况,市政府将给予适当奖励。
3、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创新资本运作模式,采取吸收合并、定向增发等方式实施集团资源战略性整合,实现集团整体上市。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充分发挥机制、管理、人才和资本等方面优势,在做大做强主业的同时,通过并购、改造有产业关联度和发展前景的各类企业,或以资本为纽带进行强强联合,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4、上市公司建立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除获得省扶持外,市财政再按省扶持额度的50%给予相应支持。参与省重点技术改造导向计划项目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的,也给予相应支持。
(五)积极发挥各种金融工具的作用,搞活资本市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及其它企业发行企业债劵,探索发展资产证劵化等业务,多渠道筹集企业发展资金。
(六)加强监管,防范资本市场风险。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促进市场主体规范运作。要加强与法院、证监等部门的协作,做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占用资金、资产和关联担保等问题的清理工作,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防范化解证劵风险。要建立资本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加强对各种证劵经营机构的管理,协同监管机构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并严惩各类非法证券活动,维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资本市场和社会的稳定。
(七)加强对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中的规划、组织、引导和扶持作用。市政府成立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资本市场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协调相关的重大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承担统筹、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职责,推动企业上市,指导上市公司资本运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当地实际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规划,切实做好组织、协调、规划、指导本地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工作。
三、本实施意见自2007年开始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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