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等单位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文号:
颁布日期:2002-12-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粤府〔200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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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等单位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军分区(警备区):

现将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和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

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教育厅和省军区司令部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1985年以来,我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教

育部、劳动人事部、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的要求,在部分普通

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中开展了学生军训试点工作,经

过军、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了贯彻落实《国务

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

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和

全国学生军训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学生军训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学生军训工作的意义和目的

开展学生军训工作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

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

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客观要求,

是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后备兵员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军事

机关要从战略全局和时代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学生军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把学生军训工作作为一项义不容辞的政治任务,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目的:通过组织学生军训,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

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

英雄主义教育,增强学生组织纪律观念,培养艰苦奋斗的作风,提高学生的综合

素质;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后备兵员和预备

役军官、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打好基础。

二、学生军训工作机构和职责

全省学生军训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军区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省军区司

令部和政治部共同负责。省教育厅配备学生军训工作人员,负责组织承办学生军

训和国防教育工作;省军区按照上级要求成立“广东省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

具体负责学生军训的日常工作和军事业务指导。

解放军体育学院、海军舰艇学院、省人民武装学校分别成立“学生军训教研

室”,在省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主要承担全省重点高

等学校部分军事理论课程的教学任务,协助培训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师,参与指

导各单位学生军训工作的开展和检查、考核、验收学生军训工作的落实情况。普

通高等学校要选配政治思想好、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备军事专业素质和训练管

理能力的人员担任军事教师,教师数量与年度招生人数按1∶500~800比

例配备。各普通高等学校武装部要加强全面建设,健全管理体制,具体负责学生

军训技能训练和理论课教学的组织与实施、枪支弹药管理和其他兵役、组织动员

工作。

各地的学生军训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军事机关的领导下开展进行,各级

教育行政部门和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要明确分管领导,配备有关工作人员,

共同负责承办学生军训工作具体事宜。

三、学生军训工作发展规划

全省学生军训工作将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从今年起,各地要根据省的总

体规划,将未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列入教学发展规划,

统筹安排,逐步展开。

省学生军训工作总体规划:

(一)开展军事技能训练计划

1.2003年7月前,本科院校100%,专科院校15%,普通高中

14%,中等职业学校25%;

2.2004年7月前,专科院校45%、普通高中45%、中等职业学

校42%;

3.2005年7月前,专科院校100%、普通高中80%、中等职业

学校80%。

(二)开展军事理论课计划

1.2003年7月前,本科院校33%;

2.2004年7月前,本科院校58%,专科学校15%;

3.2005年7月前,本科院校100%,专科学校45%;

4.2005年底,普通高等学校100%。

学生军训是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学校要纳入学科建设发展

规划,列入教学计划和教学评估体系。其内容包括技能训练和理论教学两部分,

军事技能训练主要采取在校内集中组织实施或在训练基地分批轮训的形式进行,

训练时间2—3周,设1个学分。军事理论采取课堂教学的形式进行,教学时间

36学时,设2个学分。训练内容按《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执行。暂

不进行军事技能训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先开设军事理论课程。

高级中学的学生军训,统一纳入社会主义实践课程进行。内容包括军事技能

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时间7—14天,其中集中军训时间不得少于7天。具体

内容和课时按照《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执行。

四、学生军训工作各项保障

要加强经费保障。根据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精神,中央部(委)

所属高等学校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财政部纳入学校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实行综

合定额拨款;地方所属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根据

工作实际予以安排;省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省财政纳入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实行

综合定额拨款;各市、县(市、区)要把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

学生军训工作的开展。普通高等学校要将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内

予以保障,按校内训练每人150—200元、校外训练每人200—250元

标准计;高级中学军训工作经费,由学校纳入经费预算予以保障,除军训期间发

生的食宿、服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向学生收取外,不得违反“一费制”的规定

(粤价〔2002〕221号、254号),再向学生直接或变相收取军训费。

学生军训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集中训练期间参训学生及派遣军官、帮训官兵的伙

食补助;训练器材、资料的购置;参训学生训练服装补助;学生在军训基地训练

期间的水电费补助等。各级财政、物价、教育以及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军训工

作经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或改变经费使用范围等行为,要及时纠正、

严肃查处。

为保证军事技能训练效果,要逐步使技能训练在基地集中进行。各地要充分

利用现有民兵(国防)训练基础和学生德育基地承担学生军训任务,各级政府要

增加经费投入,改建和完善现有民兵训练基地和学生德育基地等相关设施。各军

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武部要为学生军训使用训练基地提供便利条件。

学生军训所需枪支、弹药由各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向所在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由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审核上报,然后由省军区汇总向总部上报配备

计划,经批准后,在民兵武器装备中无偿调整解决。学生军训期间使用的枪支、

弹药要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广州地区部、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所需帮训部队,由学校报

省教育厅向省军区学生军训办公室提出计划,经审核后,上报省军区批准安排。

其他地区普通高校所需帮训部队由学校提出计划,驻地教育行政部门、军分区

(警备区)、人武部协调安排,并报省教育厅和省军区学生军训办公室备案。高

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县(市、区)人武部负责

协调安排和指导。

五、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要从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

学生军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领导。要把学生军

训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好人员、经费、场地和器材的落实,及时研究解决

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军、地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加强学

生军训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确

保军训工作顺利进行。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要把学生军训作为重要学科列入教学发展规划,统

筹安排。要按照学生军训大纲的要求,保证军训内容和课时的落实;要加强军事

教师队伍和军事教育学科的建设,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定期组织培训,不断完善

军事教学设施,改进教学手段,提高军训质量。要重视军训成果的巩固和发展,

通过学生军训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促进学校全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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