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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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1-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十政发[20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构建和谐社会进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困难居民生活、就业、就医、住房及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困难,更好地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宗旨,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以保障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为基础,以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临时救济、社会帮扶、慈善互助为补充,按照构建"和谐十堰"的要求,建立管理社会化、保障法制化、组织网络化、城乡一体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社会救助是一项系统工程,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是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加大投入,健全组织,落实责任。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和配合,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从不同的方面为城乡困难居民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和支持。
制度统一,标准有别。社会救助要与整个社会保障有机结合,建立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目标明确、方向一致、规范统一的社会救助制度框架,使各类救助对象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坚持从实际出发,对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对象的弱势群体,采取不同程度的社会救助方法和救助标准。
公开公平,管理规范。社会救助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救助对象、条件、内容、标准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施动态管理,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要切实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及农村基层社会救助组织网络建设,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
城乡联动,分步实施。社会救助既要坚持面向社会、统筹城乡、整体推进,又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量力而行,实行低标准起步,小范围试点,全方位覆盖,分步骤实施。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和规范城乡社会救助制度
(一)规范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制度完善、措施配套、运作有序"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镇困难居民应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保即保。对低保对象中的城市"三无对象"、重残家庭、夫妻双下岗且需供养无收入的高龄老人的特殊对象给予重点保障。建立和完善进退机制,推行限期保障办法,鼓励引导就业,做到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要进一步规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评议、审核、审批程序,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二)建立完善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对符合农村特困救助条件的特困居民实施定期定量救助。要坚持"本人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审核、民政部门审批"的农村特困救助工作程序,建立定期核查、动态管理制度,确保特困救助对象进出顺畅,实行分类救助制度,按照"低标准起步,逐步推进"的原则,保障农村特困户的基本生活。
(三)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进一步巩固"福星工程"建设成果,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利用乡镇合并后的闲置资源,加强农村福利院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将愿意在福利院供养的五保老人全部实行集中供养。要着力建立和完善农村福利院各项制度,努力提高农村福利院管理和服务水平。要进一步落实好五保供养经费,按省政府规定的五保供养标准足额落实到位,同时,要大力发展院办经济,按照集中供养对象人平0.3亩耕地和1亩山林的标准,划拨福利院生产经营基地,增强发展后劲。
(四)健全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和灾民生活救济制度。认真落实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财政体制,市、县、乡三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相应的地方救灾资金,以保证灾后灾民生产生活应急所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灾害管理的应急机制、协调机制、社会联动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落实救灾物资储备制度,提高对重大自然灾害的抵抗能力,确保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措施到位。要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和荒情救济的规范管理,全面推行灾民救济卡制度,民政部门要严格救灾救济资金管理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救灾救济资金的监督检查,积极调度资金,做到及时拨付;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救灾救济资金的跟踪审计,确保不出问题。
(五)建立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采取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和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城乡困难群众患大病、医疗费用明显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救助对象主要是城镇低保户、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含特困优抚对象)、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和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经民政部门审定因患重大疾病、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对象。医疗救助采取个人申请、村(居)民代表评议、乡镇审核、民政部门审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财政部门监督救助资金使用的管理体制。大病医疗救助的病种范围是指救助对象患有急性脑中风、重型颅脑损伤、上下肢骨折、脊柱和骨盆骨折、慢性肾衰竭或移植手术后抗排斥、急腹症、恶性肿瘤及其他经县级政府审定的特殊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方式和标准:一是重大疾病救助。救助对象个人当年支付医疗费用扣除各种报销、补助、捐赠、优惠后,超过1000元的,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30%给予救助,个人年累计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二是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资助农村五保对象、特困对象(含特困优抚对象)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应缴纳的全部资金分别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经费、医疗救助资金和优抚经费中列支。三是定点医疗机构落实优惠减免政策和措施。救助对象持相关证件到定点医疗单位就诊,可享受相关费用减免和优惠。医疗救助所需资金要按有关政策规定提取,并做到专款专用。
(六)建立完善城乡贫困家庭子女教育救助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发〔2004〕151号)文件精神,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证》、《农村特困户救济证》、《残疾军人证》、《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城镇低保对象、农村特困对象(含特困优抚对象)以及因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子女就学费用明显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给予一定的救助。市、县两级要建立专项教育救助基金,资金来源:一是地方财政预算投入;二是组织动员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捐资;三是发动社会力量,开展定向或结对救助,吸纳社会资金。教育救助的方式和标准:(1)义务教育阶段,在公办中小学中,对未成年的"三无"、“五保"对象由教育部门提供免费义务教育。对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含特困优抚对象)和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实现"两免一补”(免学杂费、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2)各类高中必须从择校生收费中拿出不低于10%,作为助学基金,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学杂费减免;(3)高等教育阶段,在享受国家及学校优惠减免的前提下,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向民政部门申请,民政部门在审核、公示的基础上,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其家庭困难情况按每生1000-3000元的标准补助第一学年的学杂费。若还有困难的可申请助学贷款。
(七)逐步建立城乡居民住房救助制度。在农村,全市计划用2-3年的时间,对农村特困居民住危房户和因灾倒房户、无房户,采取个人自筹、集体补助、社会援助和民政救助等措施,分期分批进行新建、改造、维修或购置。在城镇,要加快城镇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步伐,逐步解决城镇特困低保对象中无房户、危房户和少房户的住房问题。
(八)落实完善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对城镇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民政部门要落实和完善救助制度,加强救助管理设施建设,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救助管理工作体系,提高救助管理的规范化水平;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不断增加对救助站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资金预算,并确保落实;公安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共同维护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稳定。
(九)建立城乡困难居民就业援助制度。认真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促进困难居民就业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以扩大困难居民就业为目标,以强化就业服务为手段,以加大资金投入为保障,支持和鼓励城乡困难居民就业。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城管等部门在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技能培训、信息提供、资料发放、证卡办理等方面对城乡困难居民实行优先和免费服务,提高就业能力,创造就业条件,帮助城乡困难居民尽快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同时,对城乡困难居民特别是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特困优抚对象、大龄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提供优先办理和税费减免照顾。实行救助减退等鼓励政策,低保对象就业初期一定时间内(3个月内),可继续享受低保补助。
(十)建立就业培训制度。
劳动保障、农业、扶贫、教育、工会等有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切实做好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培训服务工作,并对其培训费用实行补助制度。
(十一)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对城乡困难居民,司法部门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并适当放宽城乡困难居民法律援助标准,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十二)规范完善社会互助制度。鼓励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营企业和志愿者组织,为城乡困难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救助、帮扶活动,帮助更多的城乡困难家庭摆脱贫困。进一步完善经常性社会捐赠服务网络,建立政府与民间组织的互动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的作用,搞好经常性捐助、救灾捐助等社会捐助活动,为社会救助工作提供资金和物资支持。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加强城市"慈善超市"建设,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救助服务。
三、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贫困群众救助工作机制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意义深远,作用重大。各级政府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有序推进,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贫困居民救助工作机制。
(一)加强社会救助领导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协调本地的社会救助工作,加快建立各级社会救助决策、协调和管理机构,逐步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体系。市政府成立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民政、劳动保障、发改委、财政、卫生、教育、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司法、税务、工商、水利、农业、移民、老龄、残联、工会、扶贫开发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城乡社会救助的决策和协调工作。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乡社会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工作专班负责此项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统一设立城乡贫困居民社会救助站,负责各项社会救助工作在基层的具体落实。
(二)建立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协调机制。各级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城乡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建立城乡社会救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需要,综合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修订城乡困难群众救助的综合性政策和措施,经城乡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救助工作职责,认真安排部署,抓好各项救助政策的具体落实,并及时将救助情况报同级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为领导决策服务和研究制定新的救助措施和办法。
(三)切实保障救助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社会救助提供捐赠、资助,相应的捐赠、资助要全部用于社会救助。要切实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确保救助资金的正确投向。要积极改进和完善救助方式,努力提高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事业。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面向城乡困难居民、形式多样的捐赠活动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慈善会、红十字会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新闻单位要加强有关宣传报道,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众的良好社会氛围,推进和促进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健康、顺利发展。
(五)明确相关部门社会救助工作责任。
民政部门:负责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城乡群众困难状况,了解城乡贫困居民救助需求,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救助措施。负责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城乡贫困居民、优抚对象生活救助、医疗救助、灾害救援及高等教育特困生的救助事项。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事业发展计划和规划。及时审批社会救助事业项目。通过以工代赈等项目,优先扶持贫困居民发展生产。
财政部门:根据救助工作需要,积极参与救助政策制定;按照公共财政要求,负责城乡社会救助经费预算和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救助经费及时落实到位,落实城乡社会救助所必须的工作经费。
教育部门:负责城乡贫困学生教育救助。研究制定贫困学生救助政策并抓好落实,保证贫困学生和孤儿在9年义务教育期间不因贫困而辍学,资助贫困学生完成高中、中专学业。
卫生部门:负责落实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制定落实优惠政策措施,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对要求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按规定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范围。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服务体系。
红十字会: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乡贫困群众就业援助,负责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中特困救助对象的转移培训工作。对城乡贫困群众符合医疗保险条件的全部纳入医疗保险。研究制定乡镇企业特困职工和城市特困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政策。研究制定城乡贫困居民就业优惠政策,组织对城乡贫困居民进行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组织和支持城乡贫困居民务工经商。对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全部纳入医疗统筹机制,保证医疗费在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
农业部门:负责农村贫困居民生产技术服务。免费对农村贫困家庭成员进行农业科技培训,负责做好农村富裕劳动力中特困救助对象的转移培训工作。指导农村贫困家庭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并提供技术服务。负责灾民生产自救物资(种子、化肥等)储备。
水利部门:负责解决缺水和水污染严重地区贫困群众饮水困难,帮助贫困群众建水窖、打水井,保证贫困群众饮水需要。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乡贫困居民住房救助工作。研究制定城乡贫困群众住房救助政策,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并通过房地产开发、市场调节和引导,控制房价和租金,对农村贫困居民建房和因灾倒房户恢复重建优先优惠办理审批手续。
国土资源部门:研究制定城乡社会福利事业建设用地和农村贫困居民住房建设用地优惠政策,并优先审批。
司法部门:研究制定贫困居民法律援助政策,为贫困居民提供法律援助。
扶贫部门:负责扶持农村贫困居民发展生产,帮助贫困群众逐步脱贫致富;支持农村贫困居民危房、茅草房改造。对居住在"一方水土不能养活一方人"地区的贫困居民实行搬迁扶贫,负责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培训工作
税务部门:研究制定城乡贫困居民税收减免政策,对城乡贫困居民从事生产经营的给予减免税照顾。
移民部门:负责移民对象和库区内的贫困户生产生活救助。
工会:及时反映困难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困难职工生活,维护困难职工合法权益,组织工会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帮困活动。协助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培训工作。
电力、供水、供气、公交、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职能,研究制定相应的救助措施,为贫困居民提供必需的救助服务。
二○○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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