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级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6-09-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级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1996]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十堰市市级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日

十堰市市级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转变机关作风,切实加强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减会议,节约会议费

开支,根据鄂政发[1996]14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议的分类

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人代会,市政协全委会,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劳模表彰

会。

二类会议:市委、市政府全会,市人大常委会议,市政协常委会议,市纪委全会,县委

书记会,县长会,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市人大、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会,市直常政群机关报经市委、政府批准召开

的工作会议及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专业性会议。

第三条会议的时间及规模

(一)会议天数。一类会议一般不超过5天,二类会议不超过4天,三类会议不超过3

天。

(二)参加会议代表。一、二类会议以实有代表为准;三类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县市区,

代表人数应控制在40人以内。

(三)严格控制工作人员及司机。一、二类会议工作人员及司机控制在代表人数的20%

以内;三类会议工作人员及司机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四)除一类会议可按实际需要支报租用车费外(租费每台每天控制在500元)。其他

会议不得支报租车费。

第四条会议费的开支

(一)一、二类会议经费由市财政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财政列支,其中,人大常委会

、政协常委会省规定标准测算列入年度预算,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二)三类会议(含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经费一律在单位包干经费中列

支。

(三)会议费开支标准如下(不含代表每人每天应交纳伙食费3元)

────┬────┬──────┬─────┬─────

项目│房租费│伙食补助费│其他费用│合计

────┼────┼──────┼─────┼─────

一类│35│35│10│80

────┼────┼──────┼─────┼─────

二类│35│25│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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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25│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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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开支标准内各项目可相互调剂,但不得突破包干开支标准总额。

(四)实行部分会议费补助到人的办法。家住会址附近的与会代表,不在会议食宿的,

可适当给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天15元。

第五条会议的审批

凡需要召开的会议均实行审批制。召开一、二类会议,由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审

批;召开三类会议由市级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会议地点的确定

市级各类会议,除现场会外,一般不得到县、市、区召开;一、二类会议必须在指定接

待宾馆、饭店召开。三类会议尽量在自办招待所召开,本单位招待所接待不了或没有招待所

的可在指定接待单位召开。

第七条严肃财经纪律

(一)会议期间不准用公款组织游览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铺张浪费,大吃大

喝。

(二)会议费内一般不准开支照像、洗像、设备购置、纪念品、公文包、加餐宴请等费

用;文娱活动、书刊杂志等费用自理。

(三)接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统一的客房收费标准和伙食等开支标准,不得降低服务质

量,不得随意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坚持原则,自觉抵制举办会议单位的

违纪要求,否则取消接会资格。

第八条严格报销制度

各单位按规定召开的各类会议必须在会议结束后事15日内结帐。会议接待单位应据实出

具会议伙食费、住宿费、场租费等分项开支发票,主持会议单位必须提供会议代表及工作人

员名册,按标准核销。做到会前有批准预算,会后有专项决算。财政部门对违反规定和超预

算的支出,要通过审查予以剔除,不予核销。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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