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学校“十一五”科技(环境)教育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学校“十一五”科技(环境)教育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教育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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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04-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学校“十一五”科技(环境)教育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大单位教育局(处),局直属中小学校:
现将《武汉市中小学校“十一五”科技(环境)教育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经验、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告我局基础教育处。
二〇〇五年四月一日
武汉市中小学校“十一五”科技(环境)教育工作指导意见
为认真落实《中国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指导纲要》、《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教育部2001-2005年环境宣传教育纲要》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进一步巩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成果,提升我市中小学生的科学素养和环境意识,突出特色,打造科技(环境)教育品牌,现提出武汉市中小学校“十一五”科技(环境)教育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中小学生科学素养和环境意识。遵循科技教育和环境教育规律,创新中小学科技站工作机制,调动学校、教师、学生参与科技教育、环境教育活动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二.工作原则
1.发展性原则。学生是具有发展潜能和发展需要的个体,应该满足学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需要。教育行政管理要通过转变机制,提高管理效能,形成区域科技、环境教育特色;学校要通过挖掘科技、环境教育中的发展动力,推动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教师要通过实施科技、环境教育促进其专业发展。
2.综合性原则。科技(环境)教育要让学生通过科学探究的方式逐步学习科学知识,体验科学过程与方法,理解科学本质,逐步形成科学态度、情感与价值观,养成与自然界和谐相处的道德观念,提高科学素养,促进综合素质的提高。
3.针对性原则。科技(环境)教育要尊重管理规律、教育规律和学生认知规律,尊重学校、教师、学生的个性差异,既要作好基础知识技能的普及,也要结合时代的发展,选择具有普遍社会意义的现象,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进行学习和研究,增强科技(环境)教育的实效。
4.融合性原则。科技(环境)教育要与科学课程、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相结合,把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的教育和科技(环境)技能的培养渗透在各科教学、学生各项活动之中,为学生终身的学习和生活奠定基础。
三.工作目标
1.全市中小学生科技环保教育普及面达到80%;
2.建设全国科学教育示范基地1个;
3.建设市科技环保教育基地50个;
4.建设市级科技示范学校20所;
5.评选市级科技小人才200名。
四.主要措施
(一)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学校的科技(环境)教育教学工作。
1.结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在各类课程中不断强化科技(环境)教育内容,建立科学课程、选修课、科技课外实践活动的科技教育体系和学科渗透、选修课、环境专题实践活动的环境教育体系。
2.各科技站(基教科)要加强对科技课程的管理与指导,要严格执行新课程计划,开设科技(环境)教育课程。义务教育阶段,在地方和学校课程中开设科技活动课程,各年级每周1课时;高中阶段,要将科技(环境)教育纳入选修课和社会实践活动中。
3.在课堂教学中,要把科学思想、科学方法、科学知识的教育和科技(环境)技能的培养纳入教学之中,明确学生是科学学习的主体,科学学习要以探究为核心,积极探索将科技(环境)教育与科学课程、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等整合的有效途径。
4.各学科教学中要渗透科技(环境)教育内容。要树立开放的教学观念,充分利用时间、空间、过程、内容、资源、结论等因素,引导学生到校园、家庭、社会、大自然中去学科学、用科学。全方位培养学生的科技(环境)素养。要加强对科技(环境)问题的研讨,促进学生对科技(环境)的理解,并鼓励学生对重大的社会决策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5.鼓励学校积极探索科技(环境)教育校本课程建设,并推动校本课程的特色化发展。
(二)积极开展专题研究,探索中小学科技(环境)教育的新思路。
1.加强科技(环境)教育教研网络建设。教研部门、科技站要明确专(兼)职科技(环境)教研员,负责本区科技(环境)教育教研的协调和具体组织等工作。各学校要依据学校特色,结合科技(环境)教育状况,开展有针对性的课题研究和教研活动,切实提高科技(环境)教育教研工作整体效益。
2.要会同科技、科协、环保等部门,结合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深入学校、深入课堂,调查研究,探索武汉市科技(环境)教育的现状、问题、对策,研究科技(环境)教育与学校教育有机整合的基本思路、一般模式和具体做法,为我市中小学科技(环境)教育提供理论与实践依据。
3.积极开展科技(环境)教育的课题研究。要有意识地选择可持续性发展、循环经济、环境保护、资源、防灾、安全、高新科技等有关社会意义的科技(环境)课题进行探索和研究,不断为中小学生提供具有时代特点,体现科技发展最新成就的科技(环境)教育的内容和方法。
4.加强科技(环境)教育活动所需的学习资源、多媒体等资源的开发,建设科技(环境)教育活动资源库(包括方案库、人力资源库、学习资源库和影视资料库等)。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中小学科技(环境)教育教学质量。
1.要把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作为提高科技(环境)教育质量的重要措施。将中小学教师进修科技(环境)类专业课程列入师资培训计划,纳入继续教育的内容。通过师资培训,转变教师的教育观念,帮助教师吸收新的科技(环境)知识和信息,不断递增教师的知识含量,为教师教学中渗透科技(环境)教育内容打基础。
2.通过开展科技(环境)教研科研活动、业务培训、交流学习等活动,多途径促进科技(环境)教师的知识结构的完善及动手动脑、设计、组织、辅导、创新能力等综合能力的提高,培养一支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科技(环境)教育教师队伍。
3.鼓励和倡导开展科技(环境)教育的教育科学研究,对有指导和推广意义的课题研究,推荐列入市级教科研重点课题。
(四)加强基地建设,大力推动中小学科技(环境)教育的开展。
1.要加强科技(环保)基地创建领导,要充分发挥科技站在学校科技(环境)教育基地建设上的指导作用,有目的、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的选好点、定好位。各区要建立一批科技(环保)教育基地。
2.要依据《武汉市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评审标准》和《全国科普教育基地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要充分挖掘科技(环境)教育的潜力,合理运用科技(环境)教育资源,有效整合科技(环境)教育项目,努力形成基地建设特色。
3.定期开展科技(环境)教育基地的评审,实行动态管理模式,对获得市级基地授牌的单位,每三年复评一次,对复评不合格的学校、单位,将取消基地资格,充分发挥市中小学科技(环境)教育地的示范性、开放性和实践性。
4.要充分发挥科技馆、植物园、动物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科研场馆在科技(环境)教育中的示范和实践作用。要与有关部门协调,这些场所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
(五)加强科技(环境)教育工作的管理,切实推进中小学科技(环境)教育。
1.要充分发挥科技站在科技(环境)教育中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示范作用。各区科技站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学校科技(环境)教育工作指导力度,辅导员要深入学校调查研究,了解学校科技(环境)教育的基本情况,对学校的科技(环境)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学校拟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督促组织实施。
2.加强中小学科技(环境)教育竞赛的管理。凡经批准的科技(环境)竞赛活动项目,各区要组织学生积极参与,认真实施。承办单位要精心组织,保证质量。
3.课外科技(环境)教育活动是科技(环境)教育的必要组成部分,既要有基本科技(环境)知识技能普及的内容,也要有面向部分有特长同学的探究性、创造性的活动。应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课外科技(环境)活动方案的设计,爱护、支持和鼓励学生中一切含有创造因素的思想和实践。在活动中培养创新精神、环境意识、实践能力。
4.科技(环境)教育要加强国际交流,积极参加国家认可的国际竞赛和国际合作项目,争取国际组织和基金的支持和帮助,提升我市科技(环境)教育的整体水平,扩大在国际上的影响。
(六)建立评价制度,形成科技(环境)教育的表彰激励机制。
1.制定科技(环境)教育工作的评价标准,定期对区教育局和学校的科技(环境)教育工作进行考核。对在科技(环境)教育中有突出表现的区和学校进行表彰。将科技(环境)教育先进、示范区、校的评审纳入各区教育局工作考核和学校办学水平的督导评估体系之中。
2.坚持开展绿色学校的评选、复查工作。对获市级“绿色学校”称号达一年以上、符合相关要求的中、小学校,将推荐参加省级“绿色学校”的评比;对各级“绿色学校”复查不合格的,则取消其荣誉称号。
3.定期评选优秀科技(环境)教师,对成绩突出的教师(辅导员)给予奖励,并作为推优、晋升和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设立科技(环境)教育学科带头人,逐步设立名师工作室和建立首席教师制度。
4.对积极参加科技(环境)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的中小学生,要研究制定相应的升学考试优录政策,在评优、奖励、升学中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5.要开展“科技小人才”的评选工作,继续做好“环保小卫士”的评选和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确定主管、分管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将科技(环境)教育工作作为区级教育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工作计划。做到统一规划、统筹安排青少年科技(环境)教育工作。
2.各科技站要建立科技(环境)教育管理规章制度和量化评价体系。要善于发现、解决在科技环保教育推进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形成特色,树立典型,鼓励创新。要争取省市科协、环保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不断提高科技(环境)教育教研和理论研究的层次和水平。
3.各学校要坚持课内外、校内外科技(环境)教育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学科渗透和特色教育相结合。要通过讲座、参观、交流和文本研究等形式,学习全国科技(环境)教育示范经验,不断提高学校科技(环境)教育工作水平。
4.注重宣传,让社会各界了解、支持科技(环境)教育,促进科技(环境)教育工作进一步向前发展。
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科技(环境)教育活动经费的投入,学校要安排适量经费,确保科技(环境)活动的正常开展。各区教育局要建立科技教育专项经费,保证科技站开展科技(环境)教育的经费开支。
6.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开展科技(环境)教育的督导和评估,保障科技(环境)教育的实效,稳步推进我市青少年科技(环境)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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