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佛山市查处违法建设巡查通报处罚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佛府办[2007]189号
颁布日期:2007-06-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印发佛山市查处违法建设巡查通报处罚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佛府办[2007]18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查处违法建设巡查通报处罚工作机制(试行)》

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六月四日

佛山市查处违法建设

巡查通报处罚工作机制(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建设(含违法用地——下同)的查处力度,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和由此引起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佛山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查处违法建设巡查、通报、处罚工作机制:

一、目标任务

通过建立查处违法建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完善市、区、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四级责任网络,强化属地管理原则,明晰部门和层级责权关系,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促进部门联动、层级管理和责任追究的落实,有效遏制违法建设的发生和蔓延。

二、领导机构

成立佛山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城管执法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各区政府或区委分管领导和市城管执法、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工商、公安、消防、环保、水利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等单位的分管领导。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查处违法建设的统一行动,督促各区政府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及时依法协调、解决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实行联络工作制,联络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派专人担任。

各区、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机构,指定专人和办事机构负责该项工作。

三、工作机制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巡查、通报、处罚3种机制。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有关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一)巡查机制

1.城管执法部门的日常巡查

(1)各城管执法分局组织违法建设巡查队(组),实行分段包干、专人专责,严格做好管辖区域内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工作,每次巡查后及时记录巡查情况和作出相关处置。每周进行1次专项核查,每月结合执法工作组织重点巡查。

(2)区城管执法局每月组织不少于2次例行巡查,协调各城管执法分局处置好巡查中出现的问题。要根据分局报告的情况,阶段性确定巡查违法建设的重点区域,协调有关部门核实有关违法建设情况,并对分局的查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督促分局落实好巡查任务。

(3)市城管执法局不定期对各区进行巡查督查,重点检查违法建设多发地区所在区局、分局的查处情况,及时掌握违法建设动态与趋势,总结经验,研究对策;组织、协调区局、分局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巡查。

2.有关部门、单位的日常巡查

(1)区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环保、消防、水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定期不定期分别进行巡查,及时发现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许可的违法项目,没有取得规划许可的各类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违法建设行为或设计、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从事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工业项目,未经消防审查、验收的违法建设项目,以及在河滩地、行洪区、堤围旁等处的违法建设等。

(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至少每周组织1到2次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违法建设。

(3)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街道)做好属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巡查工作。

3.联合巡查

(1)根据日常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由区、镇(街道)两级政府分别组织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机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巡查组,对重点区域的用地情况和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和核查。对已掌握的违法建设进行跟踪督查,对已制止、责令自行拆除或已强制拆除的违建项目,强化跟踪检查,做好后续监管工作,防止死灰复燃。

(2)市城管执法局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不定期牵头组织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环保、消防、水利等部门进行联合巡查,重点对“一环”沿线规划控制区进行巡查督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沿线违法建设行为。各相关部门必须按要求派出专人参加联合巡查(检查)组。

(3)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由各级政府或部门牵头组织的联合巡查和核查。

(二)通报(报告)机制

在日常监管和巡查中,有关部门或单位发现属于其他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违法行为,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相关管理部门,同时报所在地的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计、上报有关违法建设情况,每月定期向区政府提交报告,并同时报送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由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抄告市监察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消防局、水利局等有关部门。相关部门接报后,必须及时组织检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原通报单位。

1.发现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许可的违法建设,通报给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查处。

2.发现未取得城市规划许可或擅自更改规划许可内容的违法建设,通报给同级规划和城管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3.发现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违法建设行为或设计、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通报给同级建设部门进行查处。

4.发现未经消防审查、验收的违法建设,通报给同级消防部门进行查处。

5.发现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设,通报给同级城管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6.发现未经环评审批的违法建设,通报给同级环保部门进行查处。

7.发现在河滩地、行洪区、堤围旁等处的违法建设,通报给同级水利部门进行查处。

8.发现擅接水电进行违法建设施工、野蛮施工致供水供电管线损坏、违法骑压供水供电管线的建筑物及在电力线路保护区下的违法建设,及时上报同级政府供水或电力主管部门及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查处。

9.发现未按安全生产法规进行建设施工的,通报给同级安监部门进行查处。

10.发现在违法建设中有领导干部从事或参与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给同级行政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11.发现已建成尚未接受处理的违法建设,通报给同级工商部门不予办理经营(生产)证照,同时通报供水或电力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通水通电手续。

(三)处罚机制

1.市城管执法、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消防、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日常巡查发现或相互通报或群众投诉的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案件,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分别进行行政处罚。

2.对有《土地使用权证》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但手续不全的建设项目,由城管执法和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分别作出处罚并补办相关手续(包括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按规定缴交相关税费后,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有效监管下允许继续施工;对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规划部门提出具体而明确的整改意见,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处以罚款后允许补办相关手续;对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五无”工程,经区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分别出具意见后,由区政府或区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各部门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对逾期不自行拆除的,按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严重不符合广东省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设案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当地镇(街道)的支持下,由城管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执行。各区可以此为基础制定快速处理机制,切实提高对这类案件的强制执行效率。

3.对重大的或影响恶劣的或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管理的违法建设案件,由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采取联合执法形式,进行联合查案,分别处罚。

附件:1.违法建设巡查登记表

2.违法建设通报(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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