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关于认定第三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的通知

颁布单位:商务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海关总署文号:商产函[2010]927号
颁布日期:2010-1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关于认定第三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的通知

商产函[201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要求,引导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形成布局合理、比较优势明显、区域特点鲜明的加工贸易发展格局,加快外贸发展方式的转变,经专家组综合评估,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决定认定锦州市等13个地区为第三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名单见附件),并予授牌。

请相关省、自治区及生产建设兵团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对第三批承接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措施,明确承接发展重点,改善承接转移环境,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强化人力资源支撑和就业保障,充分发挥辐射和示范作用,为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第三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名单

商务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海关总署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第三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名单

辽宁省锦州市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安徽省马鞍山市

安徽省巢湖市

福建省龙岩市

江西省宜春市

湖北省荆门市

湖南省衡阳市

湖南省常德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四川省德阳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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