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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认可《台山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调试大纲》(A5版)的复函
| 颁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文号:国核安函[2015]151号 |
|---|---|
| 颁布日期:2015-12-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核安函[2015]151号
关于认可《台山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调试大纲》(A5版)的复函
台山核电合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恳请审查台山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调试大纲的请示》(广核台〔2013〕22号)和《关于恳请批复台山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调试大纲(A5版)的请示》(广核台〔2015〕59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台山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调试大纲》(A5版)是可以接受的,现予认可。
为做好EPR首堆调试工作,你公司下一步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仅在一号机组上执行的13项首堆试验,应根据一号机组的执行结果和设计符合情况,来决定是否在二号机组上执行。
二、对部分安全准则不明确的试验项目,进一步开展分析论证工作,在试验开始前确定准则并报我局审查认可。
三、在试验执行前,应充分做好风险分析和应急预案,确保机组和人员安全。
四、加强调试期间的设计变更管理,严格按程序实施变更,并对变更涉及的系统或设备进行完整的调试验证。
五、对调试期间意外的试验结果,应进行充分的设计评价,采取纠正措施,满足设计要求。
国家核安全局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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