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4号)

颁布单位:国家林业局文号:2016年第4号
颁布日期:2016-03-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公告

2016年第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的要求,现将我局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见附件)予以公布,项目设立依据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有关规章按照程序修改。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林业局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http://www.forestry.gov.cn/main/4818/content-857868.html

国家林业局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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