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池湖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意见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办保函〔2015〕591号
颁布日期:2015-04-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池湖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意见

办保函〔2015〕591号

福建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池湖遗址保护规划立项的请示》(闽文物字〔2015〕1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所报立项报告对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说明不足,内容不全,文本深度不够,我局暂不同意池湖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所报立项报告尚需做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在现场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文物价值、保存现状、文物构成、保护管理的基本情况,阐明遗址保护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论述规划编制的必要性。

(二)应指导专业考古研究机构抓紧开展系统的考古调查和勘探工作,搞清池湖遗址的范围、布局、遗存分布和文化内涵,补充说明相关规划保障条件,论述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可行性。

(三)补充规划范围划定依据,应根据遗存分布特点和保护管理需要,科学确定规划范围。

(四)进一步校核预算,建议针对池湖遗址所处区位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难度系数,严格控制预算。

三、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和我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相关要求,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立项报告,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四、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做好池湖遗址保护工作,加强专门管理机构建设、日常巡查和看护,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农业生产与烧窑取土等对遗址本体和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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