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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62号
|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62号
根据201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设置及税则号列的调整情况,海关相应调整了部分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现就涉及征收反倾销税的相关进口货物的商品编号填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本公告附件所列属于应征收反倾销税的货物时,应按照本公告附件列明的调整后的商品编号填报。
二、对本公告附件所列进口货物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相关反倾销公告中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征收反倾销税进口货物的商品编号调整对照表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0zsgg/12公告62fj.doc
海关总署
2012年12月28日
附件
征收反倾销税进口货物的商品编号调整对照表
商品名称公告号调整前商品编号调整后商品编号
乙醇胺海关总署2010年第69号
海关总署2009年第89号
海关总署2009年第72号
海关总署2008年第7号
海关总署2006年第80号
海关总署2004年第36号2922111000
2922119001
29221200012922110001
2922120001
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海关总署2011年第84号
海关总署2009年第26号29319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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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4909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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