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钦政办〔2009〕160号
颁布日期:2009-09-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钦政办〔2009〕1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人民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九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现场办公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使市人民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钦政发〔2009〕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市人民政府工作中遇到的专项问题,决定和部署有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现场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解决某一地区在一定时间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二)研究解决某一行业(产业)、企业或项目建设等存在的重要问题;(三)研究解决需要现场研究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议题,由市长、副市长确定,或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分管副市长确定。

第五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必须是单位负责同志,并按会议通知要求确定与会随员。

第六条对提交研究讨论的议题,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研究,掌握和熟悉具体情况,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对重大问题,有关单位应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并授权出席会议的本单位负责同志发表意见。主办单位要在会上作汇报说明,议题涉及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表意见。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会务工作,负责通知会议时间、地点、召集或主持人、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根据需要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或委托的市长、副市长签发。

凡涉及资金安排、重大问题等事项的会议纪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做好会议考勤,认真落实会议签到制度。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九条未经同意,参加会议人员不得擅自录音、摄像,不得传播、扩散会议讨论的问题和领导同志的讲话内容。

第十条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

第十一条对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涉及保密的,应及时作宣传报道。新闻稿须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定。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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