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行政程序规则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行政程序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2-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行政程序规则的通知
白山政发〔20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白山市行政程序规则》已经2012年2月7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全市各级行政机关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白山市行政程序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本规则。
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歧视。
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行政机关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采纳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非因法定事由或未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九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监察部门、编制部门和各行政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规则实施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规则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行政程序中的主体
第一节行政机关
第十条本规则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的职权和管辖,从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设定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对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职责分工未作明确规定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等原则确定。
下级行政机关能够依法自行决定和处理的行政事务,应当由下级行政机关自行决定和处理。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地域管辖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涉及公民身份事务的,由其住所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都不明的,由其最后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
(二)涉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事务的,由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三)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四)不属于本条第(一)至第(三)项所列行政事务的,由行政事务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职权和管辖权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涉及职权划分的,由有管辖权的编制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二)涉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争议的,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处理;对需要政府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政府法制部门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之间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可以按照合法、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跨行政区域的合作。
区域合作可以采取签订合作协议、建立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专项工作小组、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行政管理涉及多个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建立由主要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应当明确牵头部门、参加部门、工作职责、工作规则等事项。
部门联席会议协商不成的事项,由牵头部门将有关部门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列明并提出主导性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
(一)独自行使职权不能实现行政目的的;
(二)不能自行调查执行公务需要的事实资料的;
(三)执行公务所必需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获取的;
(四)其他需要请求行政协助的情形。
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协助。不能提供行政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请求机关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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