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19日

蚌埠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

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小饭桌就餐学生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学生小饭桌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为中小学生提供校外就餐的餐饮服务活动。

第四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各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负总责,充分发挥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用,加强对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把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列入对各乡镇、街道(社区)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内容。

各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的备案公示和监督检查。

各乡镇、街道(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生小饭桌开办者是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健全学生小饭桌综合治理和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共同做好学生小饭桌监管工作。教育部门应加大投入,办好学校食堂;工商部门依法对学生小饭桌进行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负责对学生小饭桌公共卫生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负责对学生小饭桌开办者执行环境保护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对学生小饭桌开办者遵守治安和消防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小饭桌应为独立场所,居住和经营不得并用,并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25米以上。

在居民区开办小饭桌的,原则上设在一楼。严禁将小饭桌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室、非法建筑或危房内。

第八条开办学生小饭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食品加工经营面积应与就餐学生人数相适应,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间,操作间四壁瓷砖到顶,地面铺设防滑瓷砖,天花板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涂覆或吊顶。就餐人数30人以下的操作间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就餐人数30人(含30人)以上的不得小于10平方米;

(二)食品加工操作间应配备照明、通风、排烟装置、防火设施(手提式灭火器)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废弃物有带盖密闭容器存放,并应配备必备的冷藏保鲜设施和餐具消毒、保洁设备;

(三)开办学生小饭桌应具有2名以上经过体检和培训并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本市对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实行备案公示管理。

提供就餐的学生小饭桌开办者,在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证明材料后,经所在乡镇、街道(社区)盖章同意,每学期开学前30日内,向所在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见附件1)。

(二)开办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屋产权证原件与复印件。租赁房屋的应提交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四)学生小饭桌开办场所布局平面图。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六)承诺书(见附件2)。

(七)消毒柜、留样冰箱等设备清单。

第十条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所在乡镇、街道(社区)按照第八条的开办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备案有效期限为6个月。

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准予备案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证明抄送辖区同级工商和教育部门。

备案后的学生小饭桌场所使用性质不发生变化,在拆迁时不作为“住改营”的依据。

第十一条学生小饭桌开办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坚持每日健康晨检,及时调离影响食品安全的从业人员。

(三)定期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

(四)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五)不得提供凉拌菜、生食海产品等高风险食品,食品加工过程中禁止使用食品添加剂。

(六)学生餐(饮)具每餐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七)食品应当餐加工,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

(八)供餐方式一律实行分餐制。

(九)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应进行规范留样。

(十)如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立即暂停开办,并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配合乡镇、街道(社区)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区教育部门应当在学校门口设置公示栏,在每学期开学前10日内公示由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的学生小饭桌备案情况。

第十三条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后30日内向区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送本学期学生小饭桌备案公示汇总表(见附件3)和监督检查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小饭桌备案管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和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十五条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定期组织区食品药品监管、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和街道(社区)对学生小饭桌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备案擅自经营的,基本符合标准的,限期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标准的,依法责令停止经营,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等问题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调查情况。

第十七条支持和鼓励中小学师生和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对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教育部门认可的幼儿看护点,存在供餐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市辖三县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辖区学生小饭桌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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