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春季活禽市场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春季活禽市场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滁政办电〔2015〕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H7N9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5〕1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市H7N9流感防控、加强活禽市场卫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大量病例证实,H7N9流感发病情况与活禽交易市场密切相关。为防止H7N9流感病毒由活禽市场向人际间和家禽养殖场传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落实防控措施,切实加强活禽市场卫生管理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内紧外松、科学有度的防控策略,强化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措施联动,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二、加强监测预警。要切实做好流感及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工作,加强对活禽宰杀和活禽经销者等高危人员监测,及时组织风险评估,开展疫情研判,为科学制定防控措施提供依据;同时,继续做好各类禽类交易市场环境禽流感病毒监测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时开展环境监测。要继续实施H7N9流感剔除计划,加强动物H7N9疫情监测,关注家禽中的H7N9疫情动态,按规定对活禽市场、家禽养殖场等重点场所进行监测采样。要密切监测鸟类中H7N9流感动态,一旦发现鸟类异常死亡,及时进行报告并采样送检。

三、强化市场监管。加强城市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市场流通环节的监管,积极落实活禽交易市场“一天一清洗、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活禽零存栏”制度。一旦发生H7N9疫情,应坚决关闭当地活禽市场。对于溯源明确的禽类市场,或环境监测中检测到H7N9亚型病毒的禽类市场应当休市,休市期限由当地政府根据疫情形势确定。各地要继续抓好家禽养殖、流通等环节的监管,强化源头控制,加强活禽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管理,并制定细化消毒标准。要进一步做好活禽跨省调运的监管工作,严格执行禽类及禽类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杜绝今年以来已发生H7N9疫情地区活禽调入我市。

四、落实防控责任。卫生计生部门要提升医疗救治能力和水平,认真做好医疗人员、技术、设备等救治准备。医疗机构要提高早期病例识别和用药意识,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进一步规范发热门诊工作,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实现病例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要切实做好磷酸奥司他韦(达菲)等神经氨酸酶抑制剂的日常采购和使用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确保救治费用到位,保证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地可根据需要,将救治费用纳入医保范围。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禽类养殖场和流通环节的免疫和检疫工作,指导活禽经营者开展卫生消毒。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农贸市场家禽宰杀和销售经营户的监管,督促经营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强化对活禽市场的固定检查,严格落实查验票证单据等制度,对无有效检疫证明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不准上市交易。商务部门要对活禽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开展密集巡查,与工商部门共同督促市场开办者加强管理。

五、加强联防联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善联防联控机制,一方面要加强横向沟通,卫生计生、农业、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措施联动,密切配合、合力做好H7N9流感防控;另一方面要加强纵向联系,市、县、乡政府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要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强化信息畅通。要加大H7N9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12320公共卫生热线电话接受公众咨询,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告知消费者不要自行宰杀活禽,尽量食用冰鲜禽类及其制品,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近期有禽类接触史者,一旦出现发热、咽痛、咳嗽等流感样症状,要尽早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

2015年3月20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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