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2-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滁政办〔20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5年2月15日
滁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
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范围为滁城(含琅琊区、南谯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滁现代产业园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所在地行政区域内因环境污染威胁或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突发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处置。发生在水源地的辐射污染事故按照《滁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处理。
1.2分类分级
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将滁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分为以下四级:
(1)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Ⅰ级):指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在取水口附近水域范围内,并造成水源大范围严重污染,导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事故;水源水体中生物、化学、病毒、油污、毒剂等严重超标,或因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中泄漏或人为恶意投毒,可能造成水源地严重污染,必须提前关闭主要取水口,造成水源取水中断24小时以上的事故。
(2)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Ⅱ级):指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在水域一级保护区内,并造成水源较严重污染,导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事故;水源水体中生物、化学、病毒、油污、毒剂等严重超标,水质严重恶化,或因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中泄漏或人为恶意投毒,可能造成水源严重污染,必须提前关闭主要取水口,造成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事故。
(3)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Ⅲ级):指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在水域二级保护区内或陆域一级保护区内,导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事故;水源地水体中生物、化学、病毒、油污、毒剂等严重超标,水质严重恶化,或因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中泄漏或人为恶意投毒,可能造成水源严重污染,必须提前关闭主要取水口,造成水源取水中断6小时以上的事故。
(4)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Ⅳ级):因饮用水水源污染给饮用水水源水质带来安全隐患的,除Ⅰ级、Ⅱ级和III级以外的突发污染事件。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滁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组织指挥体系由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现场处置机构、技术咨询专家组和地方政府应急机构组成。
2.2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滁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综合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现场指挥部、现场处置机构、技术咨询专家组和地方政府应急机构。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饮用水水源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城市饮用水水源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部署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指导和协调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研究决定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组织指挥饮用水水源重大突发污染事件违法案件的查处;向省政府、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2.3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局,其主要职责包括:
(1)执行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滁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置工作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建立滁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受、汇总、分析水源地周边水文、水质、气象等有关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各种重要信息,向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科学的处理建议;
(4)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滁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和预案演练等具体工作;
(6)指导各区(县)人民政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7)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8)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技术咨询专家系统数据库;
(9)负责组织处置工作,监测水源及水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事故原因、发展趋势及影响程度等,为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依据。
2.4现场指挥部
2.4.1指挥部构成
现场指挥部是事件发生后成立的临时机构,根据事件级别分别由不同级别的政府或其行政主管部门临时组建,事毕后即行解散。发生次生、衍生性水源污染事故,由法律规定的相关部门牵头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并明确现场指挥部的主要工作职责。
2.4.2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应急工作方针,根据市人民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2)指挥和协调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重大事故应急工作,部署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3)及时了解掌握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重大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并提出应急措施的建议;
(4)组织协调指挥各职能组按照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5)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抢险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6)如已发生二次危害,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5现场处置机构
现场处置机构根据事件类型及工作需要,设立应急监测工作组、应急处置工作组、供水保障工作组、应急保障工作组、善后处置工作组、应急宣传工作组和事故调查工作组。
(1)应急监测工作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水利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为成员单位,市环保局局长任组长。
主要职责:开展现场应急监测工作,分析污染现状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事件的变化趋势,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影响的科学建议。其中市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和水体污染情况监测,市建委负责制水厂、出水厂水质监测,市水利局负责调水通道、饮用水水源地的水量调配,市卫生局负责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出厂水质和末梢水水质监测,市气象局负责气象要素的监测。
(2)应急处置工作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建委、市水利局、市海事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等为成员单位,市环保局局长任组长。
主要职责:市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排查;市建委督促供水企业落实应急措施,改善饮用水源水体水质;市水利局采取调度水利工程调水引流、引清释污等措施;市公安局会同市海事局、市农委、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经信委负责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并落实相应的应急措施等;市卫生局负责应急供水水质监测,对饮用水污染所致疾病进行防治。
(3)供水保障工作组
由市建委牵头,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自来水公司、事发地政府为成员单位,市建委主任任组长。
主要职责:市建委、市自来水公司负责紧急制定或调整自来水应急供水方案并组织实施,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控制工业用水,根据供水管网布局,合理调配供水管网压力,在饮用水水源无法取水的情况下,及时报请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紧急启用备用水源方案;市水利局、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紧急启用备用水源;市公安局负责对紧急状态时违反限制用水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防止出现与居民生活用水抢水现象;市建委督促供水企业在应急期间采取各种应急处置措施,保证出厂水质达标,保障居民饮用水供应。必要时采取停水措施,由市商务局及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纯净水的供应。
(4)应急保障工作组
由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等组成,由市商务局局长任组长。
主要职责:市商务局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物资保障,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调拨事件应急体系运行经费,市交通局负责完成交通运输系统内外资源协调和应急联动处置等任务。
(5)善后处置工作组
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生局等组成,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
主要职责:市政府统筹组织安排善后处置工作,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及市农委负责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环境恢复和生态修复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因污染事故和应急供水而造成的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及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市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
(6)应急宣传工作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市广播电视台、滁州日报社为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任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向市民公告污染应急状态及采取的各种措施,在应急供水状态下加大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
(7)事故调查工作组
由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农委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查清事故的原因及责任,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2.6技术咨询专家组
由指挥部依据突发污染事件的类型及性质,临时从已经建立的技术咨询专家系统数据库选取适当的专家组成技术咨询专家组。
主要职责:为滁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提出中长期规划建议,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意见和建议,为特别重大、重大以及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提出救灾方案、处置办法,向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对危机解决后的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2.7地方政府应急机构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处置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区(县)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主要职责:编制地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在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日常管理、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与监测预警
3.1隐患风险排查
滁城集中式饮用水周边及取水口上游20km范围内不存在制药、印染、化工等污染企业,主要的污染源有城镇生活污染、农村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养殖业污染及道路桥梁交通污染,除道路桥梁交通污染风险外,其他环境风险在可预期范围内。
此外,应定期对人为恶意投毒突发污染事件进行隐患风险排查。
3.2预防措施
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防工作,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及水源所在地政府等部门按照管理职能协同有关部门分别对滁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进行巡查与监管。
(1)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开展饮用水水源供给保证和水源水质保护规划研究,加强基础工作和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防范意识,构建应急供水安全工程体系,做好应对可能产生的危机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对滁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及其生产设施设备的检验与检测,建立滁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质量监测信息网络共享体系,切实做好信息监测与报告工作,掌握水质动态;
(3)做好污染风险隐患调查工作,建立滁城水源地周边危险品仓储档案和工业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分布名单,并确保风险隐患清单的及时更新和定期检查;
(4)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5)做好战略备用水源规划,建立战略备用水源,保障饮用水安全;
(6)建立供水应急人才资料库和应急保障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3.3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和地方政府,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滁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信息、常规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根据发现的泄漏事故和早期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市环保局和区(县)人民政府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
根据监测数据对可能引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级别进行预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应该及时、准确地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各级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日常工作机构。
3.4预警级别的确定、转化与发布
3.4.1预警级别的初定
政府有关部门收到相关信息并证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即将发生或已发生时,初步判断其级别与类别后,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进入预警状态。在此基础上,迅速成立技术咨询专家组研究确定事件级别,有针对性地实施预案和措施。
3.4.2预警级别的转化
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发展变化和处置控制情况变化,应该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在红色(I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和蓝色(Ⅳ级)之间转化,也可以越级进行。
3.4.3预警级别的确定与发布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或将要发生时,根据事件性质和级别,要及时发布预警公告。
Ⅰ级(红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确认后发布。
Ⅱ级(橙色)预警。由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确认后发布。
Ⅲ级(黄色)预警。由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发布。
Ⅳ级(蓝色)预警。由事件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5预警措施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表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
(1)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具体见3.4.3);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且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应急救援工作小组进入应急状态,应急监测小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做好应急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工作及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4应急处置与响应
4.1信息报告
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地的市级或者区(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污染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污染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污染事件的,事件发生地的市级或者区(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1小时之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污染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市级或者区(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之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信息报告涵盖以下内容:
(1)造成水源污染的单位及发生时间、地点;
(2)造成水源污染的单位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造成水源污染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造成水源污染的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造成水源污染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6)需要有关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事发地的群众发现水污染事件并及时向110报警或通过热线12369、12345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经确认属实后,进行表彰奖励;突发污染事件单位的责任人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得知突发水污染事件后,应立即向110报警或通过12369、12345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4.2先期处置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预案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坚持“早发现早处置、先发现先处置、边报告边处置”的原则,与事件抢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同时,要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响应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指挥当地的环境应急工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须迅速调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动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抢救,防止事态扩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将污染情况和应急工作情况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接报后应迅速了解污染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2分级响应程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突发事故的状况,初步确定事故响应的级别,分别向上一级报告,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召集有关单位赶赴现场,根据现场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同时上报事故处置的最新进展情况。
4.3.3分级响应机制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响应的级别,立即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形成系统的分级响应机制。
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副总指挥长: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及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成员: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性质,分别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建委、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自来水总公司及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组成。
4.4指挥协调
(1)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需要,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听取专家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开展指挥工作,指挥现场人员按预案和规程迅速开展工作。
(2)现场协调
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为救援队伍协调提供必要的装备、工具和设施,为救援人员协调提供安全保障;协调专家组迅速开展工作,及时向专家组通报应急状态和应急信息,特别是有关资料和技术参数;安排好专家的生活起居,为专家迅速展开分析、研究和评估等项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及时听取专家对事件危害范围、发展趋势的预测和所提出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积极协调专家参与供水水质情况、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和分析工作,使其更好地在制水工艺改进、水源地环境保护、跨流域调水等重大决策措施上提供技术支持,发挥参谋咨询作用。
(3)召开现场办公会
召开各种现场办公会现场解决问题,充分调动各部门和单位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现场应急指挥提供支持,动员一切所需力量为应急处置工作服务。
4.5响应措施
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等级,坚持分类、分级响应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本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的要求,针对事件类型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主要包括:
4.5.1基本处置措施
(1)如果是由排污口排放引起的污染事件,必须立即封堵排污口,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体污染的扩大;如果是生产、运输过程中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泄露、扩散所造成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按照污染物的化学、物理特性要求制止泄露。
(2)若水源地发生轻微油污染,可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用拖船协助供水企业在取水口加装拦油索,防止油污进入水厂。各供水企业启动各水厂供水应急处置预案,在吸水井、沉淀池、滤池投放吸油棉并适时投加粉末活性炭,同时调整反冲洗周期,保障出厂水达标。
(3)若水源地爆发藻类污染,首先采取打捞方式,进而采用原水预加氯和在一泵房投加二氧化氯消毒的方法,有效去除水体中藻类,保障供水水质。
(4)水源发生可吸附物质污染时,可通过投加粉末活性炭的方法,保障出水水质。必要时发挥其他水厂的调配作用、优化供水管网的调度。降压供水时,应优先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
(5)如果已经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水体污染,但影响范围不大,且危害性不很严重时,可要求在污染水体的下游进行拦截,然后将污染水体直接采用适当的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处理,以消除危害。
(6)如果已经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水体污染大范围影响,且危害性严重(特别是剧毒化学品污染),应立即通知水厂和水源地周围群众停止用水,同样要在污染水体下游进行堵截,然后采用适当的物理、化学方法进行处理,以消除危害。
(7)一旦饮用水水源水体受到污染已既成事实,参与饮用水水源应急的监测人员应立即对污染水域进行布控监测,及时报告测定结果,供应急指挥部采取措施参考。
若水源不能正常取用,出现大面积停供、减供且判定短期内无法正常恢复时,应启用备用水源地,在紧急状态下利用车辆送水。
(8)如果已经引起周围农田土壤、作物污染或水生生物中毒死亡时,应采集土壤、作物或水生生物进行专业分析,为污染事件后期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启用备用水源。滁城已建设了环状供水管网,当一个水厂水源发生突发污染事件导致不能供水时,考虑利用其它水源地水厂向突发污染水源的水厂供水,保障应急情况下的社会稳定与基本需求。
4.5.2道路运输事故处置措施
(1)启动《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公安部门会同相关应急队伍,迅速采取沙土、蛭石、活性炭或其他惰性材料,进行挖坑收容、封堵下水管道和沟渠等措施,控制污染区域,防止污染物进入水体。
(3)若污染物进入水体,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滁州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按事故类别分类进行处置。①浮油类物质泄漏事故。由市交通局牵头组织在事故发生的水域及时采取用围油栏控制溢油,然后用撇油器回收、用围油栏保护敏感区域、用吸油毡吸油并回收等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在污染水域迅速设置隔油网、隔油浮标,控制浮油在水面扩散;经专家论证,在环境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化学消油剂消除漂浮油污,少量残油通过喷洒溢油分散剂进行乳化处理。②溶于水的化学品泄漏事故。选用隔膜泵将泄露出的物料抽入容器内或槽车内,控制污染物进入饮用水水源地;消解污染物,酸碱类物质可采取中和的方法安全处理;投加化学药剂,使有毒化学品分解为无毒物质;科学调水,分散稀释,科学利用环境容量,使水质达到环境标准。③易沉降的化学品泄漏事故。在浅水区可用挖掘或真空设备吸取回收,可行的情况下用遥控潜水摄像机监控以便作业;消解污染物,投加化学药剂,使有毒化学品分解为无毒物质。④包装化学品落水事故。可用机械抓斗、船吊、渔网等方法回收,防止包装破裂后泄漏的化学品扩散至饮用水水源地。
2)针对污染因子加强监测,服务于水源地预警。
3)启动供水应急预案,污染物浓度在深度制水范围内,自来水公司按照《城市供水系统应急净水技术指导手册》,采取深度治理措施,保证自来水水质达标;若超出深度治理限值,则暂停取水,短时间内可通过清水池供水,时间较长,启用应急水源进行应急供水,优先保证居民饮用水。
4.5.3人为恶意投毒事故处置措施
(1)投毒事故发生时,各部门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①送水车间及时停车、停提升泵;②制水车间及时关闭滤池,加大后加氯;③取水车间停车;④及时将情况通报给水质检测站和供水公司。
(2)现场调查和处置。①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过程。②污染物的来源、品名、种类、性状、数量、污染途径、范围及程度,以及污染的扩散趋势。③对出厂水进行水质检测,结合现场调查的相关情况,以确定主要污染物。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可能受影响区域和人群进行水样采集和病学调查,以确定事件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危害程度。⑤做好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3)对净水、送水等相关设备、设施及管道进行清洗消毒,经对出厂水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4.5.4农业及畜禽养殖业污染事故处置措施
(1)预防为主,推进生态农业建设。如发生农业及畜禽养殖业污染,迅速查明污染来源并切断污染源。
(2)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确保饮用水安全。
(3)启动供水应急预案,污染物浓度在深度制水范围内由自来水公司按照《城市供水系统应急净水技术指导手册》,采取深度治理措施,保证自来水水质达标;若超出深度治理限值,则暂停取水,短时间内可通过清水池供水,时间较长,启用应急水源进行应急供水。
4.5.5应急监测
Ⅰ级和Ⅱ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要加强对相关网点的监测,至少每2小时取样化验一次,化验主要指标、污染相关指标及自来水各饮用指标每2小时报告一次;Ⅲ级和Ⅳ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至少每6小时取样化验一次,化验主要指标、污染相关指标及自来水各饮用指标每6小时报告一次。
4.6应急安全与防护
(1)受影响群众的安全
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性质,指挥部要及时通过媒介等宣传渠道,向群众宣传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向和方式,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群众进行安全疏散;根据需要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和为群众提供食物等。
(2)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规定。现场监测、监察和处置人员根据需要配备防毒面具或自救器材等,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件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4.7应急支援
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不断扩大和复杂化,且连续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并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处置遇到较大困难时,要及时向省委和省政府、兄弟城市、有关科研单位和相关大中型企业发出求援信息,必要时可通过国家和外事机构向国际友好城市和单位及个人发出求援信息,争取国际支援。
4.8信息发布
为保障信息的准确无误,滁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有关重要信息的发布必须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由市委宣传部统一对外发布,以满足居民的知情权。
4.9应急终止
4.9.1应急终止的条件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同时撤销。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做出应急处置报告,报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消除,污染情况得到完全控制,发生事件的水源水质基本得到恢复;
(2)事件造成的对供水系统的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
(3)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4)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无继发的可能;
(5)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6)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9.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技术咨询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依次报请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应急处置领导工作小组批准;
(2)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接到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应急终止通知后,应急指挥部向各专业应急救援小组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3)必要时,由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发布事件应急终止的公告;
(4)应急终止后,有关部门应根据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污染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积极稳妥、认真细致地做好危机过后有关工作,弥补损失,消除影响,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进一步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5.2费用清算
对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危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及时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对污染发生地居民群众经济损失,应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补偿。市有关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做好参保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3结案归档
结案归档与整个事件有关的资料,对电话记录、现场调查、监测记录、执法文书、采送样单、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调查处理总结报告等进行整理、补漏、分类、归档。
5.4综合评估
事故结束后,各工作小组要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写出书面报告,报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对水源地污染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报告。综合评估报告应根据事件等级,分别在应急终止后的30日、20日、15日和10日内完成。
5.5事件总结
综合评估结束后,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全面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政府。
5.6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由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组建起一支训练有素、业务熟练的高素质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救援、处置队伍,并形成完善的应急监测网络和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迅速控制污染,减少对人员、生态、经济活动及水源地的危害,保证环境恢复和用水安全。
6.2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保持现有监测、决策、处置和服务力量的基础上,加强相关装备(设备)的建设,提高现场的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水平,提高应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能力。
6.3物资保障
建立和完善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物资保障机制,满足处置工作的需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应急物资的调用,由市政府应急办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6.4通信保障
安徽电信滁州分公司、安徽移动滁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滁州分公司等负责应急通信保障。
6.5交通和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与实施紧急处置交通安全保障,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类应急保障物资的调运。相关区(县)政府要协助做好交通和运输保障工作。
6.7技术保障
各相关单位、机构的监测、化验、试验骨干人员和专家库都是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重要技术保障力量,要及时提供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技术信息和人力帮助,要建立储备数据库随时调用。
7日常管理与责任奖惩
7.1预案演练
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模拟演习,制定周密的演习计划和程序,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演习中发生意外。
7.2教育与培训
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培训,负责对培训人员进行记录与考核。
7.3应急能力评价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对有关县区、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建立与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
7.4责任与奖惩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照法纪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制定、管理与更新
市环保局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并根据滁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水环境的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并报市政府批准备案。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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