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财政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滁政办〔2011〕26号
颁布日期:2011-04-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财政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滁政办〔2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关于财政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财政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滁州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监〔2010〕6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作用,全面提升财政监督能力和财政管理水平,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财政监督的职责

财政监督机构是财政监督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机构,负责履行对部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各项财政收入的征管,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情况,以及会计信息质量全过程全方位监督检查职责,督促财政业务管理机构及其他部门单位整改落实有关财政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和管理建议。财政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履行对各自联系部门预算单位财政财务的日常监督职责。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

二、财政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监督

1.对税收收入监督。通过实现与税务部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链接,对税务部门、财政部门的税收征管情况和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确保税收应收尽收,防止各种违规减免、偷漏税收行为的发生,确保税收按预算级次入库,防止出现收入“混库”截留现象。

2.对非税收入监督。加强对非税收入项目设立、范围标准、征缴情况、帐户管理、缓减免和分成结算等行为的监督,建立动态监督体系,健全财政和银行、财政和执收执罚单位、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机构之间、上下级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全面监控财政非税收入的征缴情况。

3.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监督。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基金的征缴情况、专户管理情况监督,保证各项基金依法征收入库。

(二)预算编制与执行监督

1.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对部门预算单位收支是否符合预算编制内容进行监督,维护财政预算的严肃性;对财政业务管理机构和部门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动态监督,确保财政资金的拨付按照部门预算进行,重点对改变资金用途流向和财政追加事项的项目、内容、范围及其程序进行监督。

2.对专项资金监督。以重大项目资金为重点,对项目预算、项目管理进行全程监督。

3.对转移支付资金监督。切实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截留、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

(三)开展内部监督

根据《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组织开展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情况,财政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情况以及财政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监督检查。

(四)会计监督

开展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查处违反财经纪律,做假帐、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问题。实行会计监督公示公告制度,查前向社会公示被查单位名单以及检查的目的、内容和重点;查后向社会公告处理处罚结果,加大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扩大会计监督的社会影响力。

三、财政监督的规范要求

要坚持“五统一”,一是统一计划安排。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由监督专职机构根据财政中心工作的需要拟定,报经财政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由财政监督专职机构牵头实施;二是统一检查文书格式。各项检查工作按照财政部《财政检查通知书规则》的要求,严格规范财政监督操作行为;三是统一检查经费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检查经费,由监督检查专职机构统一管理;四是统一专业人员聘用管理。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需要聘用专业人员必须由监督检查专职机构按照规定程序选聘,统一签订业务约定书,按统一标准支付聘用费用;五是统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财政检查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进行行政处罚的,由财政监督检查专职机构会同财政法制机构审理后,统一按法定程序印发。

四、财政监督的机构队伍与经费保障

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干部队伍建设,选调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强的专业人才充实加强财政监督干部队伍。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市财政监督局工作人员不少于6人;县级财政监督机构不得低于3人,确保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不低于法定的检查人数。根据省财政厅财监〔2010〕62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的规定,在预算中安排专项监督检查经费。为确保各种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本级预算每年安排10万元,由监督检查专职机构统一管理使用,县、市、区财政预算也要安排相应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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