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城建设项目规划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阜城建设项目规划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3-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阜城建设项目规划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颍州、颍泉、颍东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提高我市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效率,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阜城建设项目规划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阜城建设项目规划并联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阜城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行为,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加快城市建设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就建立建设项目规划“并联审批、缺席默认”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在申请规划许可的不同阶段,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审查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实施并联审批。按照“统一受理、及时抄送、同步审查、集中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由市城乡规划局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办理事项,牵头单位及时抄告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许可项目的审查、审批工作。
第四条参加并联审批的单位主要有市城乡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地震局、市水务局、市民航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气象局、阜阳供电公司、市供水总公司以及属地政府等。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由牵头单位确定参加并联审批的部门。
第二章并联审批程序
第五条统一受理:市城乡规划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统一受理各类项目申请。在项目选址、用地规划许可、建设项目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等不同阶段,根据项目不同情况,要求建设单位提出相对成熟方案后,由市城乡规划局拟定参加并联审批单位名单,向牵头单位提出并联审批申请。
第六条及时抄送:牵头单位根据市城乡规划局申请,确定参与审查部门,制作书面告知单(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于1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部门领取规划方案及该告知单,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七条同步审查:各相关审查部门自收到并联审批告知单之日起,即进入同步审查期,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需要进行现场勘察的项目,由相关单位向牵头单位提出勘察申请,由牵头单位汇总后统一安排现场勘察时间。
第八条集中审批:对所有建设项目均采取联合会审方式进行审批。牵头单位在分送部门审查3个工作日后(最多不超过7个工作日),组织召集联合会审会,确定审批意见。各参与审查部门应指派授权代表参加联合会审会,提交具体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集中会签并记录在案。对于应参会单位缺席会议的,视同对审批事项默认许可,并按照会审意见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联合会审会应做好会议记录,参加部门代表当场会签,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并联审批的依据,存入项目档案。
第三章并联审批要求
第十条各相关部门应对规划行政许可中涉及的前置审批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
第十一条凡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均应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做到办理事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五公开”,并印制办事须知,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并联审批参与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相应的内部工作程序,确定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科室,实行专人负责,加强内部协调,强化服务承诺,保证并联审批工作有序高效实施。
第十三条各相关部门之间要保持经常联系,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并按要求参加各种项目的联合审批、现场勘察,不得无故缺席,否则视作同意。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要按照规范做好方案设计,并按要求提供审批要件。对在并联审批过程中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及时按要求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加强对并联审批的效能监察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阜城建设项目规划并联审批流程图
附件1.doc
http://www.xxgk.fy.gov.cn/DocHtml/723/2012/3/31/5287931133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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