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核管理切实精简发文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核管理切实精简发文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黄政办〔201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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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核管理切实精简发文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改进作风的一系列规定,着力改进文风,提高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精简会议、文件和党政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若干规定》(皖办发〔2012〕26号,以下简称《规定》)和《中共黄山市委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黄字〔2013〕2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进一步加强发文审核管理,切实精简发文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明发文程序。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条例》、《规定》、《意见》等制度规范。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均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由相关地方或部门(以下简称:代拟单位)代拟文稿(以下简称:代拟稿),并负责发文审核各环节的办理、衔接与落实,认真履行程序,不得越级,不得倒流,不得直送市政府负责人签发(见附件1、2、3、4)。
二、规范发文审核。坚持“发文必有据”原则,把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作为是否发文的首要条件,切实强化发文必要性审核。凡规范性、部署性、指示性的代拟稿,主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或国家部委、省政府部门的代拟稿,均应随附发文说明,并由代拟单位的拟稿人或初核人负责送审(见附件5、6)。
三、减少发文数量。厉行总量控制,坚持“四不”要求:凡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上级文件已发至县团级且要求明确具体的,不再发贯彻意见;省政府部门主送市政府的文件,交由有关部门办理,不再转发;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凡已开会布置、主要内容已见报、已印发纪要和会议材料,或可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传达的,不再发文。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减少纸质发文数量。
四、控制发文规格。贯彻上级文件需发文的,应规格对应,只提具体贯彻措施,不重复上级内容和要求。发文能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的,不以市政府名义。凡属部门或市议事协调机构职责内工作,由部门或市议事协调机构发文。对上级部门文件的贯彻意见、细化措施等,由部门发文。调整市议事协调机构领导成员,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由议事协调机构自行发文。
五、压缩发文篇幅。除重要规划纲要、重大部署外,一般文件不超过3000字,重要文件不超过5000字;主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或国家部委、省政府部门的文件,不超过1000字,特殊情况不超过3000字。
六、提高发文质量。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增强公文质量意识,既要落实专人办理、审核公文,前移质量关口,又要亲自审核、全面把关,认真履行公文质量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环节审核人员都要加强《条例》、《规定》、《意见》及公文处理业务的学习,严格执行程序规范,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凡代拟稿存在行文理由、依据、程序和内容、格式、篇幅等质量问题者,一律作退稿处理(见附件7),后果由代拟单位负责,并实行责任倒查,适时予以通报;后果严重的,将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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