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18日

马鞍山市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我市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对消防力量的需求,解决公安消防工作面临的警力不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2013〕6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在市编办核定的指标内,由市消防支队会同市人社局进行公开招聘,委托劳务派遣公司办理劳动合同手续,执行灭火救灾、抢险救援、装备维护、其他勤务等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伙食补助费、抚恤费、被装费、住房公积金等,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四条市区招聘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按每人每年5.9万元核算,区级承担的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拨付至市消防支队,待年终财政结算时分别从各区扣回,2013年以前招聘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保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聘,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招聘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自愿从事灭火救援工作;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男性,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

(四)身高在165公分以上,体格检查符合《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五)政治审查符合《应征公民政治条件的规定》;

(六)无其他不适合从事灭火救援工作的情形。

第七条根据招聘工作需要,可单列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全国消防部队退役士兵进行招聘。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公开招聘工作由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实施,市人社局配合开展相关工作,重点对招聘工作程序进行审核,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考试采取笔试、面试和体能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笔试占30%、面试占30%、体能测试占40%的比例构成应试者的总成绩。

第十条笔试科目主要内容为文化知识、军事规章和消防基础业务知识;面试主要了解语言表达、综合分析、思维反应能力、心理素质以及观察应试者的体型相貌;体能测试按消防部队义务兵体能测试标准进行。

第十一条按招聘职位计划数的一定比例,依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和体能测试人选。

第十二条面试和体能测试后,以应试者总成绩高低为序,按拟招聘人数确定参加体检人员的名单,市消防支队统一组织体检。体检须在二级乙等以上医院进行。

第十三条市消防支队统一组织政审工作,主要对笔试、面试、体能测试和体检合格者的主要社会关系、现实表现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四条根据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和政审结果,以总成绩高低为序,确定拟招聘政府专职消防员名单。

第十五条拟招聘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为1个月(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15天)。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不合格者予以淘汰。

(一)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知识、消防业务、军人养成和灭火救援基本技能等;

(二)培训采用封闭式军事化管理,由市消防支队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拟招聘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经培训合格后,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派遣至市消防支队。

第十七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年。

第十八条签订劳动合同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期内。

第四章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地事业单位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为派遣到市消防支队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或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因公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依法按程序评定,并落实各项政策。

第二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统一着制式服装,被装供应参照消防部队相关标准执行。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区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市消防支队根据全市消防警力的实际需要进行统一调配、统一使用,由所在区消防大队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条令条例、部队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定,市消防支队按照现役消防中队的管理模式,执行一日生活制度,开展训练和执勤。

第二十五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月度考核、半年考核、年度考核等绩效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续聘、解聘、奖惩、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六章续用和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双方意愿和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续用。合同期间表现优秀,有立功、受奖等优异表现的,可以优先续用。继续使用的,市消防支队提出意见,劳务派遣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用的,市消防支队提出意见,劳务派遣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手续。

第二十八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合同期内有下列行为的,市消防支队提出意见,劳务派遣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其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五)因违法行为被治安行政处罚或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七)在月度考核、半年考核、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八)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

(九)采取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各县招聘和管理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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