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文号:铜政〔2010〕73号
颁布日期:2010-11-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铜政〔2010〕73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1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铜陵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市政府对县、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的年度考核活动。

第三条依法行政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单独立项,独立设置分值。

第五条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具体承担政府依法行政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职责;

(二)科学民主决策;

(三)加强制度建设;

(四)规范行政执法;

(五)强化行政监督;

(六)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七)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

依法行政考核内容,根据市政府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部署有所侧重。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4月底前根据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部署,报经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同意后印发考核方案,明确当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具体指标、评分细则和实施步骤。

第八条依法行政考核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核查资料、实地查看、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指标的要求,于1月10日前向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报送上年度依法行政自查报告。

第十条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根据各部门自查情况,提出复查方案,由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复查。

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复查情况,对照依法行政考核指标,提出被考核单位考核意见,报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被考核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不得评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等次:

(一)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和上级规定,引发恶性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环境等事故的;

(二)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引发在全省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

(三)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引发恶性事件的;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对被考核单位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在全部考核工作结束后,将考核结果报送市政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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