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文号:铜政〔2013〕13号
颁布日期:2013-0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于今年3月底前出台细化方案和具体措施并上报市政府。

二、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负责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发改委。

三、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发改委开展定期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市政府研究解决。

铜陵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5日

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5号)精神,努力解决制约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确保全面完成全年经济工作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企业帮扶减负力度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中央、省、市改进工作作风的要求,深入企业调研。继续实施“百名干部进百企”结对帮扶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对生产有能力、产品有市场、销售有订单、暂时有困难的骨干企业,实行“因企施策、一企一策”解决实际困难。对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亿元以上企业,分别确定1名市领导对口联系;对亿元以上企业,由县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确定1名县处级领导对口联系。(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县区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

(二)中央和省财政涉企专项资金可直接明确到企业的,资金到位后1周内完成拨付;市、县(区)财政配套资金和支持企业发展的工业转型升级、现代服务业发展、现代农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等各类专项资金,按规定时间完成下达或拨付。(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农委、县区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

(三)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因新老税制转换税负增加的企业,落实好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在企业申报后20个工作日内兑现扶持资金。2013年,对因土地使用税登记范围税额标准调整增加税负的部分:对工业企业上年度亩均税收地方留存(下同)在3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前后差额的100%奖励;在2万元—3万元的企业,按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前后差额的50%奖励;在国家级开发区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300万元,或省级开发区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200万元的企业(含新建项目),建设期内按调整前后差额的100%奖励。奖励款项按照计征后1个月内兑现。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权限报批后予以减免。(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凡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2013年,暂缓征收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铁路护路联防费。各项涉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在现行标准上降低10%,计量检定收费降低20%,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交通建设工程实验检测费降低10%,各级人力资源市场摊位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费降低20%。(牵头单位: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

(五)2013年,允许经过认定的困难企业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6个月;参保企业失业和生育保障继续执行2012年降低后的费率;可使用失业保险结余基金支付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额不低于上年度当期基金收支结余额的30%;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核定。新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从2013年1月1日起享受相关政策。(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六)2013年,对高等学校和中职学校组织当年毕业生在市、县(区)就业达到一定比例,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由同级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在市内企业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和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20—250元职业介绍补贴。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给予200—1200元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给予不低于人均300元补贴;企业组织在岗人员通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视证书等级分别给予每人500—3000元的培训补贴;职业院校通过培训的学员或学生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每人500元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县区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

(七)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市产品。鼓励购买本地产铜及制品、水泥、化肥、电子、钢铁等产品,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定。(牵头单位:市招投标中心、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重点工程局、市经信委、市行管局)

(八)从2013年起,支持在供电公司独立开户、单独计量、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的大型工业用户,按国家有关规定,坚持自愿协商原则,向省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牵头单位: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铜陵供电公司)

二、持续扩大有效投入

(九)开展项目建设推进年活动。围绕主导产业、社会事业、城镇基础设施等,谋划储备一批重大项目,力争皖能铜陵电厂六期工程第二台百万千瓦机组等一批重大项目尽快获得国家或省批准。全年开工建设106个以上超亿元项目,推进185个以上超亿元在建项目,建成60个以上超亿元项目。建立完善“市领导联系重大项目”和“市领导督查重大项目”工作机制。加大对重大项目的分级调度和综合协调,强化协调事项的跟踪督查和问责问效。(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县区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

(十)对今年新上项目,所有审批事项一律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办理时限一律压缩在5个工作日以内;按照首问办结制要求,实行联合踏勘、联合会(预)审、联合验收。规范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机构管理,进一步缩短环评、能评、安评、雷评等时间,降低收费(降幅不低于30%)。对违反上述要求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按照《铜陵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奢行为问责暂行办法》处理,实现新上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早见效。(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审批职能部门)

(十一)实施民营经济促进计划。从2013年起连续5年,市、县区财政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按省安排的资金等比例配套,重点用于担保贴费、补充担保机构资本金、孵化器建设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县区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

(十二)对供而未建闲置2年以上的项目用地依法进行清理和处置,清理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不低于2000亩,清理出的土地优先保证急需用地的重点项目需求。对符合单独选址用地条件的主导产业重大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为工业生产配套的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以及仓储物流等投资项目用地,可以执行工业用地政策。加快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区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

(十三)认真实施铜陵市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城市的各项任务,深化社区综合体制改革,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步伐。积极争取我市入选国家发改委新型城镇化和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联系点。(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民政局、市住建委)新开工安置房6600套以上、竣工11300套以上;城中村改造完成投资20亿元。(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相关县区政府)新开工保障性安居工程20000套、竣工9200套;完成成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启动非成片棚户区改造。改造农村危房2700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合理降低房屋空置率。(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相关县区政府)

三、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十四)制发“百项转型升级技改工程”计划,组织实施工业技改项目100项,确保当年竣工38项,新开工48项,推进23个续建项目建设进度。以服务企业发展、推进产业升级为重点,整合、集成和优化各类资源,统筹推进“圈区管理”园区、进口废七类集装箱转关、综合保税区、铜研发中心、铜期货交割仓库、铜产业创意设计、铜工艺品创意研发展示交易等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县区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

(十五)统筹运用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3年安排不少于1.5亿元,集中用于培育和发展主导产业,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采取资本化运作和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方式。投资补助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市财政给予最高可达500万元的补助;贷款贴息以项目贷款为基数、按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市财政给予最高可达800万元的贴息;对新进规模的工业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8万元,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6万元。(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区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铜陵发展投资集团公司)

(十六)支持企业加强科技创新、产品创新、品牌创新、产业组织创新、商业模式创新,落实省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一律延长到2017年,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鼓励自主创新的各类政策和资金。参照合芜蚌综合试验区相关政策,制定完善我市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政策,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县区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

(十七)加快服务业集聚和融合发展,鼓励创新发展楼宇经济、创意经济、商务服务等新兴业态,重点推进开源金属再生产业园等十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实施75个亿元以上重点项目联系服务责任制。对主营业务收入增长20%的限上服务业企业奖励其法定代表人1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过亿元且增长15%的服务业企业奖励其法定代表人2万元,市、县(区)财政五五分担。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县区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

(十八)2013年,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企业所得税年增长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企业,可由同级财政将其地方留存超过全市平均增幅水平的增量部分,按100%比例奖补企业研发和技改;对土地单位面积产出率超过150万/亩、研发投入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将企业年纳税增量地方留存部分按3%—6%比例奖补企业研发和技改。(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十九)加快实施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规划,着力培育一批上规模有竞争力的新型农业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特种养殖场和设施农业生产用地、租用农业用地,视同农业用地。每年安排一定数量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用于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对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并进入规上统计范畴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原规上企业销售收入较上年增长30%以上的,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生姜、牡丹特色标准化基地1000亩以上的企业,每年每亩补助100元。对龙头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用电,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用电政策;从事种养业用电,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下的,执行农业生产用电政策。(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铜陵供电公司)

四、大力促进市场消费

(二十)积极落实节能惠民工程等促消费政策,扩大节能汽车、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支持搭建品牌营销、推介、保护和信息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区域性交流推介活动,全年组织10场以上消费促进活动。支持发展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新型流通业态,组织企业参与建设淘宝网“安徽馆”。支持骨干流通企业在中心镇建设乡镇商贸中心,在中心村建设直营连锁便民超市,规划建设一批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并在规划、用地、税收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优化消费环境,完善“放心肉、菜、便利店、早餐、家政”五位一体便民服务体系,突出抓好示范建设。抓住刷卡费率下调机遇,引导扩大信用消费和刷卡消费。积极培育文化休闲、社区服务等新的消费热点。(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招商局、市工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卫生局、市农委)

(二十一)认真落实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大蔬菜标准化基地建设,新增标准化蔬菜基地不少于2000亩,基础设施补助4500元/亩,新建大棚补助2000元/亩。(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着力增强市场调控能力,完善生活必需品的储备体系建设,保障市场供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深入实施城乡居民收入五年倍增计划。(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加强价格监测和市场监管,落实完善社会保障和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的联动机制,保持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稳定在3.5%左右。(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五、继续扩大进出口

(二十二)市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在省外贸奖励政策基础上,对设备进口、增量出口、境外展销和出口信用保险给予相向叠加扶持,其中对企业年度出口增量继续给予奖励,对生产企业进口机电设备10万美元以上的,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对企业投保短期信用保险的按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补助,对参加市里统一组织的境外重点商品展销会的按实际摊位费和1名参展人员费用的20%给予补助。2013年,对企业年进出口额居全市前10位,且进出口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的,市财政给予其法定代表人0.5万元—2万元分等次奖励。对年进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新进企业,奖励其法定代表人0.5万元;对企业年进出口额净增加3000万美元以上的,再奖励其法定代表人1万元。对新获得“安徽省出口品牌”的,在省奖励基础上再奖励3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三)推进承接产业转移企业在本市实现加工贸易,推广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提高对外贸易便利化水平。落实省对加工贸易企业设立国家(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的奖励政策。建设外经贸公共服务平台,对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或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支持中小微进出口企业开展贸易融资、省外贸出口专项担保贷款、进出口银行“统借统还”等。(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铜陵海关)

六、突出抓好招商引资

(二十四)大力承接产业转移,完善考核办法,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率。对将总部或研发中心迁至我市的大中型企业,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优惠政策。争取境内自然人在我市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省试点。深入挖掘与央企、知名民企和境外企业合作潜力,主攻六大新兴产业国内前50强企业中能为铜陵补链的企业,千方百计寻求合作。确保全年引进项目不低于880个,其中亿元以上项目不少于100个,实际到位内资目标任务670亿元。(牵头单位:市招商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县区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

(二十五)实施重大外资项目前期和履约推进协调机制。商务、海关、外管、工商等部门优化审批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实施月上门服务。改进利用外资考核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年新增合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没有新增用地且新增合同外资年内到位直接投资40%以上的,奖励其企业法定代表人2万元;对县区、开发园区年新设外商投资企业3家以上且新设企业年内累计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其法定代表人2万元。加快招商项目用地的征迁工作,保障招商项目用地。(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招商局。责任单位:铜陵海关、人行铜陵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县区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

(二十六)加快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转型发展,提升产业配套能力。强化两地互动,鼓励开展合股共建、合作共建、合营共建等多种形式的园区合作共建。推进大桥开发区、金桥工业园等省级开发区扩区升级。加快全国台企联台资企业产业转移示范基地建设,力争一批台资企业落户我市。(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台办、县区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

七、着力改善金融服务

(二十七)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上级行委托贷款、银团贷款等形式引进异地资金投放我市的贷款纳入政府性资金存放考核范围。大力推广“整贷直发”模式,力争小额担保贷款突破3.5亿元。实施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和运用注册商标质押贷款及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奖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确保全年在铜金融机构新增贷款不少于120亿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投融资办、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农委、人行铜陵市中心支行、铜陵银监分局)

(二十八)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对小微企业缴纳的担保费率1.5%以内部分,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贴费。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且放大倍数达到3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其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增加额的0.5%,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由同级财政再给予最高可达15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投融资办、市财政局)

(二十九)对改制成功、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并成功上市的中小企业,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市和同级财政配套奖励100万元;上市成功后,企业发行股票、直接融资资金80%以上用于本市投资发展的,市和同级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按再融资额的1‰的比例给予最高可达100万元的奖励,市和同级财政五五分担。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中小企业,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同级财政按发行额度3%,再给予最高可达75万元的补助。鼓励各融资平台加大融资力度,确保全年总融资额不少于100亿元。(牵头单位:市投融资办。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人行铜陵市中心支行、县区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

(三十)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按新设机构实收货币资本的1%,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由同级财政再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奖励。对通过合并重组方式且注册资本超过3亿元(含)的市县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对通过注资方式扩大注册资本规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其新增注册资本的0.5%,给予最高可达100万元奖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分别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政策执行。(牵头单位:市投融资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地税局、人行铜陵市中心支行、铜陵银监分局、县区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

(三十一)完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办法,提高新增贷款增量、增幅高于上年或全省同业平均水平的奖励比例,加大开发适合中小微企业、“三农”与个人创业的金融创新产品,采取金融产品创新形式引进市外资金,以及给予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支持等方面的权重。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按其实际缴库营业税的40%返还。对在我市新设的股权投资企业,其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奖励给企业。有效整合铜陵发展投资集团公司资产,将其打造成我市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牵头单位:市投融资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地税局、人行铜陵市中心支行、铜陵银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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