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闽工商外企〔2011〕492号
颁布日期:2011-10-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商局、平潭县、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龙海市、漳浦县、长泰县、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武夷山市、长汀县工商局:

现将《福建省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公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福建省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公司及其股东(发起人)按期缴付出资的引导与监督,促进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所辖的各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被授权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登记注册存续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公示,是指通过特定载体对外公布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及有关登记事项。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公示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真实、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公示的内容包括:

注册号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首期注册资本应到资时间

首期注册资本应缴付金额

首期注册资本实缴付金额

累计注册资本应到资时间

累计注册资本应缴付金额

累计注册资本实缴付金额

登记机关

与出资有关的其他登记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公示的内容以各被授权局核准登记的企业档案记载事项为准。

第六条省工商局统一设置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公示的内容和样式,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七条省工商局负责通过应用网上工商业务办理平台外资到资公示模块,自动汇总生成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公示信息,并自动链接发布于福建工商红盾网上的外资到资公示查询模块。

第八条各被授权局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以上方式生成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公示信息,自行发布于本局工商红盾网、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

第九条各被授权局自行发布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公示信息时,应按照省工商局统一设置的样式实施,如需调整,应上报省工商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各被授权局对本局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公示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各被授权局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应规范录入有关注册登记数据信息,并通过应用福建省工商系统信息化数据检测软件等方式加强数据检测,确保本局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公示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出资公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外资出资公示平台通过内外网摆渡功能,自动适时更新发布于福建工商红盾网。

第十二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通过录入注册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条件值查询相关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信息有疑义的,均可咨询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各登记机关应予以解答和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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