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闽工商外企〔2011〕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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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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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闽工商外企〔2011〕65号–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规范.doc
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
属地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和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管系统的操作应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启用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管系统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自管辖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统称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范所述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是指对外商投资企业与登记事项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范所述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属地监管部门)主要是指县(区)工商局(包括同级被授权局,下同)及其工商所。属地监管部门负责对所管辖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属地监管)。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要坚持依法行政、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授权管理、上下联动,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监管模式,日常的属地监管工作主要由工商所承担。通过属地监管,实现外商投资企业主要由登记机关年检集中监管,向由属地监管部门常态性、规范化监管延伸的工作目标。
第二章属地监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接受国家工商总局和福建省工商局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的领导、指导、监督和检查,执行其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
(一)县(区)工商局职责与权限
1、按照本规范和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启用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管系统的通知》的要求,明确所属各工商所的事权与责任,组织、协调和检查、通报本管辖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管工作。
2、对工商所属地监管的业务指导和工商所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3、收集、分析本管辖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特点与开展属地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提出工作报告和建议意见。
4、对住所或经营场所(外商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代表机构驻在场所)在本管辖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以及接受登记机关的委托,并以登记机关的名义对外商投资企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
5、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商所职责与权限
1、根据登记机关的工作部署,按照本规范以及福建省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属地监管系统)生成的监管事务信息,并结合日常巡查,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日常属地监管工作。
2、日常属地监管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制作、谁打印,谁发放、谁录入、谁归档”的工作责任制。属地监管人员应根据属地监管系统生成的监管事务信息,及时、准确地完成各类监管文书的制作、送达与送达情况的录入,以及送达回执的立卷归档工作。
3、熟悉本管辖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行业与分布情况及其登记基本情况,配合上级机关做好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网上登记、网上年检、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的宣传、指导工作。
4、对住所或经营场所(外商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代表机构驻在场所)在本管辖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检查权、调查权、处罚建议权。对在日常属地监管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登记机关报告,并接受登记机关委托,做好涉嫌违法案件的具体调查取证工作,提出处罚建议。对罚没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违法案件,经登记机关委托,可以以登记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工作。
5、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属地监管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属地监管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主要登记事项的监管
1、名称:
(1)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
(2)未依法登记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义;未依法登记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未依法登记为外商合伙企业或外商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而冒用外商合伙企业或外商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名义;未依法登记为常驻代表机构而冒用常驻代表机构名义。
(3)企业(代表机构)的印章、牌匾、信笺、法律文书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名称是否相同。
(4)擅自转让、出租企业(代表机构)名称或者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代表机构)名称。
2、住所:
(1)企业实际住所(外商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代表机构实际驻在场所)是否与登记注册的一致。
(2)企业住所与生产(经营)场所不一致的,是否办理住所与生产(经营)场所相分离备案手续。
3、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1)企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外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否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
4、经营(业务)范围:
(1)企业是否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前置许可的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3)代表机构是否有从事超出核准业务范围以外的业务活动,或者超出驻在城市行政区域范围从事常驻业务活动。
5、营业(合伙或驻在)期限:
(1)企业的经营(或合伙)期限届满后是否按照规定办理营业(或合伙)期限变更登记手续,是否擅自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代表机构登记证或驻在期限有效期届满后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延期登记。
(二)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监管
1、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代表机构变更首席代表等是否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2、企业变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代表机构变更驻在场所的,是否在迁入新住(场)所前办理变更登记。
3、企业实际的生产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一致,且实际的生产经营项目涉及必须依法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是否到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
4、企业(代表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其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是否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三)主要登记行为的监管
1、是否有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是否有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的违法行为。
2、是否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3、是否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4、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5、代表机构是否从事营利性活动,是否有以各种形式收取费用的违法经营行为,或使用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账户的违法经营行为。
6、企业是否按期接受年度检验。
7、代表机构是否按期提交年度报告。
8、企业清算期间,是否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证照的日常监管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或者代表机构《登记证》是否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或者代表机构驻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2、企业或者代表机构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的行为。
3、登记机关对代表处依法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准予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吊销登记证决定后,代表机构原登记证和原首席代表、代表证已自动失效,是否存在擅自沿用的行为。
(五)经营(业务)管理的监管
1、企业是否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2、对新设代表机构,在取得《登记证》之日起3个月内,是否对其驻在场所等登记事项进行现场核查。
(六)其他方面的监管
是否利用企业或代表机构名义或其他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属地监管的日常工作重点
第八条工商所除根据属地监管系统的自动事务提醒,制作、发放监管文书进行监管外,日常还应重点加强巡查监管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新设立的企业(核发营业执照后6个月内)与代表机构(核发登记证后3个月内)的核查。
(二)被警示或锁定的企业或代表机构,以及年检中要求实地检查的企业。
(三)责令限期改正其期限已届满仍未改正、属地监管系统已自动将其转为“锁定监管”的企业或代表机构。
(四)行政处罚结案或销案后,需要案后回查的企业或代表机构。
(五)有投诉、举报线索或上级机关交办线索的企业或代表机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局依法组织的专项检查所规定的对象。
(七)属于易燃、易爆、采矿、危险、化学品、食品、运输等T类企业。
第五章属地监管系统的应用
第九条系统的登录。属地监管人员每日应登录属地监管系统查看系统自动生成的监管事务提醒,并根据流程制发属地监管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书,处理有关属地监管事务。
第十条文书的制作。属地监管系统的属地监管文书共三大类,包括提示类行政指导文书和责令限期改正类文书以及表格类文书。提示类行政指导文书和责令限期改正类文书以及表格类文书均必须从属地监管系统生成制作。属地监管文书一般应于属地监管系统事务提醒出现后的3个工作日内制作。提示类行政指导文书和表格类文书可以以工商所的名义直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类文书通过属地监管系统由登记机关审核后委托工商所代行作出。
登记机关应指定一名属地监管系统管理员,负责属地监管系统的维护以及属地监管文书的审核、指导与协调。
第十一条文书的送达。属地监管文书一般由工商所负责送达。属地监管文书应于制作后的5个工作日内送达。送达的方式一般要采取直接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邮寄挂号送达;采取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类文书的送达,应遵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进行。
属地监管文书采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时,遇到企业(代表机构)拒绝签收或者因企业法定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或代表机构驻在场所已发生变化而无人签收的,送达人员应当填写“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送达回证”在备注栏上做好记录,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相关情况录入属地监管系统。
责令限期改正类文书采取直接送达的,应有两名工商执法人员参与实施,一般交由企业(代表机构)在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法定代表人(首席代表)或企业(代表机构)联络员或境内法律文书送达委托接受人签收,并加盖企业(代表机构)公章。
直接送达属地监管文书时,一般要同时对企业(代表机构)进行其他有关事项的检查。
属地监管文书不管采取何种形式送达,都应将送达情况包括送达日期、签收人、送达人,或者邮寄日期等邮寄凭证的主要内容,或者在送达时实地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在送达或者邮寄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送达人(邮寄人)负责录入属地监管系统中的送达情况栏。
第十二条属地监管文书凭据的归档与保管。
属地监管文书中的提醒类行政指导文书和责令限期改正类文书,均应对其文书及其送达凭据进行归档保管。每份送达凭据包括但不限于:属地监管文书存根、邮寄挂号凭据、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送达回证。属地监管文书存根、邮寄挂号凭据等应粘贴在A4纸上归档。
属地监管文书及其送达凭据按提醒类行政指导文书和责令限期改正类文书分类,并按照监管文书文号的先后顺序分别按年度立卷归档。每卷的卷内首页应附卷内文件目录,卷内文件目录应从属地监管系统文书送达情况查询模块中直接下载打印;卷内属地监管文书及其送达凭据顺序应与卷内文件目录一一对应。每卷卷内末页均应附卷内备考表,备考表的内容应包括卷内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和立卷时间。
属地监管文书及其送达凭据立卷归档后由工商所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3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属地监管部门接受登记机关的委托,以登记机关的名义对外商投资企业违法行为的个案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办理,并于结案或销案后的1个月内将案卷移交登记机关。
第十四条各级登记机关应对登记数据做到准确、规范录入。对属地监管部门反映的由属地监管系统自动生成的监管事务的内容与企业(代表机构)的实际登记情况不符时,登记机关应及时对登记数据进行核查纠正。
第十五条各级登记机关对属地监管部门反映的有关属地监管工作问题,应及时予以研究解决并反馈;对“锁定监管”的企业或代表机构,应及时采取立案查处等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由属地监管系统自动生成的与各管辖区域内的企业或代表机构监管事务有关的各类短信,由省工商局外资分局负责群发。
第十七条参与执法的属地监管人员,应持有福建省工商局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本规范的解释与修改由福建省工商局负责。
第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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