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平潭综合实验区窗口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平潭综合实验区窗口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闽工商外企〔2010〕4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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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平潭综合实验区窗口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84号)要求,省工商局决定向平潭综合实验区前移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窗口。为规范做好平潭综合实验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现将《福建省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平潭综合实验区窗口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贯彻落实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迳送省工商局外资分局。
二○一○年九月八日
福建省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平潭综合实验区窗口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好地服务福建跨越发展和海西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意见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住所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登记权限属省工商局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窗口前移登记。
第三条窗口前移的主体登记工作指省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内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预核、设立、变更(备案)、注销、股权出质及年检工作。
第二章远程核准的登记程序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作程序
名称预先核准的受理,由实验区注册官通过全省工商信息化集成平台综合业务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省工商局业务系统)进行名称查询无重名后,填写信息点击“受理”,待省工商局核准后由实验区工商局打印,加盖实验区工商局注册章后发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变更(备案)、注销、股权出质工作程序
(一)受理
实验区注册官通过省工商局业务系统进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受理模块,逐项录入对应的企业信息,并将申报材料(要件)进行电子扫描后在提交材料一栏进行网上传递,点击“受理”即完成对该户企业的设立登记受理流程。
(二)核准
省工商局指定外资登记注册官通过省工商局业务系统,逐项审查核对申请资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核准通过,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退回并注明原因。
(三)收费
实验区注册官对经过省工商局核准的业务,通过省工商局业务系统,进入收费模块,使用实验区工商局的收费票据,打印后由企业缴费,所收登记费自动归入省工商局财政账户。
(四)执照发放
实验区注册官负责打印核发加盖省工商局印章的营业执照,在领照清单上填写执照正、副本号码、收费发票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的签字备案手续等。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程序
省工商局为实验区工商局配发年检印章,省工商局登记的住所在平潭实验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网上申请由省工商局外资分局注册官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实验区工商局根据初审意见收取材料,对参加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加盖“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16)”印章。
第三章实验区注册官工作职责
第七条省工商局开展平潭综合实验区省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远程核准工作,为实验区工商局外资窗口配置工作所需的办公设备,聘任平潭县工商局负责外资登记的注册官为省工商局外资分局注册官,以省工商局名义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发照、档案整理工作。省工商局为实验区工商局开通省工商局业务系统、影像档案内部查询系统等工商应用软件,配置操作工号,供受聘注册官依授予的工作权限使用。实验区工商局要根据相关信息化安全管理制度,做好信息化安全工作。
第八条实验区注册官应依据《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注册官制度实施办法》、《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官制度实施规范》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开展登记工作,接受各级效能督查,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登记许可并做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注册官对其所做出的登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现场办公制度
第九条在平潭县工商局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之前,省工商局外资分局在平潭县工商局建立定时现场办公制度和即时现场办公制度。每月由省工商局外资分局指派注册官定时到平潭县工商局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现场有关工作,及时解决实验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遇到重大项目、重点扶持项目、复杂登记项目,省工商局外资分局根据实验区工商局的需要即时指派注册官前往现场办公。
第五章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统一由省工商局保存。外商投资企业窗口前移登记档案管理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和本章规定实施,全部集中由省工商局管理保存。省工商局影像档案内部查询系统仅供受聘的实验区注册官使用,不得提供对外查询、打印。
第十一条每月5号前移交上月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实验区注册官应认真履行档案管理职责,维护外商投资企业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对于已办结的企业登记材料、文书等应收集完整,根据省工商局规定的企业档案目录顺序,排列组卷,按一户一卷立卷归档。每月按时将上月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和当月登记的档案原件以现场移交或挂号邮寄等方式移交到省工商局。
第六章营业执照领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空白营业执照由省工商局外资分局统一管理。实验区工商局领取加盖省工商局印章的空白营业执照时,应提出申请,由省工商局办公室加盖省工商局印章,省工商局外资分局造册登记执照号码,实验区工商局领回后交由指定的专人专柜保管。
第十三条领用单位要严格执行证照管理的规定,对打印错误的、破损等原因造成营业执照作废的,要及时登记营业执照编号,集中妥善保管。每次向省工商局领用执照时应先办理前次执照的核销手续,将作废的执照上缴省工商局外资分局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福建省工商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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