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交人〔2011〕43号

各设区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公务员局)、市交通局(委)、沿海各港口管理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闽委编办[2010]201号)精神,现将《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公务员局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提出的“关于深化港口管理体制和交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有关精神,进一步理顺我省交通行政执法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海西交通运输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省委编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闽委编办〔2010〕201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现就推进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整合资源、调整机构、理顺关系、精简人员、提高效能、平稳过渡的原则,积极推进我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改革,努力建设一支适应和服务海西交通运输事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二、机构、职责和人员编制

(一)机构设置

按照《方案》要求,以一个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只设一个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为基本框架,设置省、市、县三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1、设区市、县(市、区)成立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队,业务受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指导。

2、厦门、福州、湄洲湾三大港区内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分别由各港口管理局承担,增加湄洲湾港口管理局事业编制5名,专项用于港区内交通综合执法工作;厦门港区内交通综合执法工作所需编制具体由厦门市综合考虑,在编制总量内调整解决;福州港区内交通综合执法工作所需编制待省政府批复福州港整合方案后视情下达。

3、高速公路支队下属大队按照《方案》批准进行设立。随着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的延伸相应增设大队时,按有关规定报批。

(二)主要职责

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的主要职责已在《方案》中明确,市、县两级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商交通主管部门遵循《方案》中的改革原则依法确定。

(三)人员编制

1、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的人员编制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划转。

2、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编制要严格遵循《方案》确定的原则,实行统筹分配,科学调整,动态管理。在省下达的控制数内,将各级公路稽征机构的现有编制全部划转到同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各级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政、航政和地方海事等机构原用于执法的事业编制随职能相应划转到同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高速公路支队及其所属大队的人员编制按照《方案》要求核定。

三、做好执法人员的划转和参公管理工作

执法人员划转实施范围和对象为:全省公路稽征机构(含省公路管理局直属的通行费征收所)在编人员;各设区市、县(市、区)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政、航政、地方海事等管理机构的在编稽查人员。划转时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划转人员的原职级待遇保持不变。具体办法和步骤如下:

(一)公路稽征人员整体划转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50号)和《方案》精神,全省公路稽征机构(含省公路管理局直属的通行费征收所)在编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成建制划入同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移交接手续由省交通运输厅商各设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办理。

(二)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政、航政和地方海事等机构在编的稽查人员划转

为确保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各地应结合本地区各专业执法工作任务、人员等实际情况,从现有的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政、航政、地方海事等管理机构的在编稽查人员中划转。

1、划转人员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要求:

(1)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

(2)年龄为50周岁以下(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大专及以上学历;

(4)持有交通运输部或省政府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件;

(5)2009年4月20日之前已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政、航政和地方海事等交通执法工作的;

(6)身体健康;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及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划转主要方式

(1)原在执法岗位并已进行公务员登记或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登记的在编干部,可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直接选调;

(2)原执法机构未进行参公登记的执法岗位在编干部,可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在公务员登记工作中对有关人员进行考核的通知》(闽人发〔2006〕153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工作办法的通知》(闽人发〔2007〕186号)精神,经考核择优选调;

(3)原执法机构的执法岗位在编工勤人员,经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务员局共同组织的统一考试后择优录用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工勤人员。

3、社会公开招考

各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整合到位后,因工作需要新增人员,按公务员考录的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三)做好养老保险接续及参公工作

1、根据《方案》精神,公路稽征系统人员划入各地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后,属于转入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基金转移。不属于转入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且由转入地财政核拨经费的,从当地财政核拨经费次月起,其养老保险关系由省机关事业保险局封存。

2、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原公路稽征系统离退休人员,划入各地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且由转入地财政核拨经费的,从当地财政核拨经费次月起,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停止支付养老金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经个人申请、单位同意,可由原单位向省直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申领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

3、符合省政府闽政办〔2009〕50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在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成立前,根据本人意愿,可由各地公路稽征部门向主管部门申请为其办理提前退休,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鉴于目前全省公路稽征系统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待遇执行设区市所在地的标准,在划转时已离退休的人员下放各地后,离退休补贴标准高于所在地的,高出部分暂予保留,今后该项补贴随当地津贴标准的调整逐步冲销;划转后离退休的人员执行属地标准。

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成立后,应按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参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管理的报批和人员登记工作。

四、明确经费来源,加强执法收费管理,做好资产移交

(一)明确经费来源渠道和划转基数

1、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的经费渠道为财政核拨,经费来源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资金,高速支队及其所属大队的经费维持现经费渠道不变,在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中列支。

2、设区市、县(市、区)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经费为财政核拨,经费来源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资金、地方财政安排的其他资金。

3、划转经费基数。

(1)划转人数的确认。按公路稽征和路政在编人数划转到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实有人数进行确认。

(2)划转经费渠道。纳入2011年初省级交通部门预算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中安排的稽征人员经费和市级分成资金。

(3)划转经费基数的确认。经费基数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三个部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基数按2011年初省级交通部门预算安排数核定,专项业务经费基数由省级根据各地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综合执法成本另行研究核定。

(4)划转时点。以公路稽征和路政在编人员正式移交到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且工资由执法机构发放的当月为时点。

(5)省财政下划的基数纳入对各地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支出,由各地统筹保障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相关的经费开支。

(二)加强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收费管理

路政赔补偿费和罚没收入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收,收入及时全额缴入财政,支出由交通部门商财政安排,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做好资产移交

原稽征机构使用并且拥有产权的与日常办公有关的国有资产原则上全部划转到相应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省公路管理局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资产的划转审批和移交手续。

五、加快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一)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各级编办、组织人事、财政、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可成立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完成后即予撤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互相配合,确保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顺利实施。

(二)认真组织,积极推进。按照“机构一步到位、人员分步实施、综合执法工作全面开展”的基本思路,力争2011年二季度市、县(市、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全部批复,三季度人员划转基本到位,年底前全部完成。

(三)明确职责,建立机制。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后,必须理顺各执法机构与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政、航政、地方海事等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和高效便民的要求,合理划分各自职责。

(四)规范运作,严肃纪律。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运作。要严格政策,严肃人事工作纪律,严禁扩大实施范围,严禁超编划转人员,对违反政策规定或弄虚作假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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