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张掖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张掖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张政办发〔2015〕1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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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1-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政办发〔2015〕197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张掖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市财政局制定的《张掖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10月19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30日
张掖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
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为规范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地方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按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分类,专项资金补助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采取无偿资助、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创业创新基地建设补助。用于支持各类创业园、科技孵化器、中小企业孵化中心、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创新基地的改造提升、招商运营等。
2.融资平台建设。向政府性投融资平台和政策性担保公司注入专项资金。包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提供贷款贴息、担保费补助以及向市场直接融资的奖励等。
3.科技创新奖励。对省级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鉴定(审定)且投入生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对当年国家正式受理,未发生无费视撤现象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给予奖励。
4.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用于支持线上线下各类服务体系,包括企业服务中心、财务代理、信息平台以及其它直接为创业创新服务的机构或组织的建设运营补贴。
5.人才培训。依托高等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采取定向招生、联合办班、影子培训、订单培训等方式培训项目管理、企业管理、财务管理及专业技术人才。对初创的生产性小微企业给予用工培训费用补助。
6.政府购买其它服务。在空间利用、创业辅导、人才培训、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市场开拓、管理咨询、法律援助、会展服务等方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7.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五条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1.楼堂馆所、道路等基本建设;
2.行政性支出;
3.平衡财政预算;
4.偿还各类债务;
5.其他与支持创业创新无关的项目。
第三章资金申报及使用管理
第六条根据《张掖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2015-2017)》,由牵头单位负责制定申报指南,审核申报资料,确定项目投资计划,汇总后报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实施项目上报资料进行汇总,并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提出意见,提交市政府研究决定。
项目牵头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开展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八条财政奖补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办理。市本级实施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市财政审核拨付资金。县(区)实施的项目,中央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切块下达,与县(区)自筹配套资金统筹安排。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执行。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在约定的期限内将项目资料补充完善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当年应报送的资料最迟不得超过12月15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要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用途使用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将向社会公示,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社会和经济效益等。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及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门对5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含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项目进行审计,对于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8年6月30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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