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燃煤、燃重油、燃木材小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资金奖励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燃煤、燃重油、燃木材小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资金奖励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8-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燃煤、燃重油、燃木材小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资金奖励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燃煤、燃重油、燃木材小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资金奖励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0日
佛山市燃煤、燃重油、燃木材小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资金奖励方案
为了加快我市燃煤、燃重油、燃木材小锅炉淘汰,确保完成“十二五”主要大气污染减排任务,降低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排放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健康,根据《关于加快我市燃煤、燃重油、燃木材小锅炉淘汰的工作意见》(佛府办〔2011〕1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资金奖励方案。
一、资金奖励原则
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奖励”的原则,对在“十二五”期间内提前完成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的企业,给予适当的奖励。
二、资金奖励对象
按要求完成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任务的企业。涉及的锅炉具有环保审批或质监备案手续的10蒸吨/小时以下(不含10蒸吨/小时)在用和停用燃煤、燃重油、燃木材锅炉以及导热油炉。
三、资金奖励条件
(一)以下情形给予财政奖励:
1.属于锅炉淘汰项目:指锅炉淘汰后不再新置锅炉以及导热油炉的项目;
2.属于锅炉清洁能源改造项目:锅炉淘汰后,新置清洁能源(电、天然气等)的锅炉以及导热油炉,而且新置的锅炉(或导热油炉)总额定出力(蒸吨数)小于或等于淘汰锅炉(或导热油炉)总额定出力的项目。
(二)以下情形不予财政奖励:
1.未能在规定限期内提前完成锅炉(或导热油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的;
2.锅炉淘汰后、新置使用水煤浆、成型生物质燃料、柴油等燃料的;
3.锅炉淘汰后,新置的锅炉或及导热油炉仍然使用煤、重油、木材等高污染燃料的;
4.锅炉淘汰后,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电、天然气等)的单台锅炉以及导热油炉的额定出力大于改造前单台锅炉额定出力的。
四、资金奖励标准
(一)锅炉淘汰项目奖励标准。
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锅炉淘汰且不再新置锅炉的,每蒸吨锅炉给予最高3万元财政奖励;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锅炉淘汰且不再新置锅炉的,每蒸吨锅炉给予最高1万元财政奖励;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锅炉淘汰且不再新置锅炉的,每蒸吨锅炉给予最高0.5万元财政奖励。
(二)锅炉清洁能源改造项目奖励标准。
2012年12月31日前,锅炉淘汰后新置清洁能源锅炉的,每蒸吨锅炉给予最高2万元财政奖励;2013年12月31日前,锅炉淘汰后新置清洁能源锅炉的,每蒸吨锅炉给予最高0.5万元财政奖励;2014年12月31日前,锅炉淘汰后新置清洁能源锅炉的,每蒸吨锅炉给予最高0.2万元财政奖励。
锅炉淘汰以及锅炉清洁能源改造项目最高奖励标准一览表
完成时间
项目类型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锅炉淘汰项目
3万元/蒸吨
1万元/蒸吨
0.5万元/蒸吨
锅炉清洁能源改造项目
2万元/蒸吨
0.5万元/蒸吨
0.2万元/蒸吨
注:导热油炉等按其额定出力折算成锅炉蒸吨数计算(100万大卡/小时约1.66蒸吨/小时)
(三)锅炉淘汰以及清洁能源改造项目奖励计算公式。
1.锅炉淘汰项目奖励计算公式。
锅炉淘汰项目奖励金额=淘汰锅炉总蒸吨数×最后完成整治任务的年度奖励标准金额
2.锅炉清洁能源改造项目奖励计算公式。
锅炉清洁能源改造项目奖励金额=(淘汰锅炉总蒸吨数-新置清洁能源锅炉总蒸吨数)×锅炉淘汰项目奖励标准金额+新置清洁能源锅炉总蒸吨数×最后完成整治任务的年度奖励标准金额
3.奖励标准界定。
(1)跨年度验收奖励标准界定。
企业完成整治任务并于完成整治年限12月31日前提交验收申请的,如在下一年度一次性通过验收,则按照完成整治年限标准进行奖励;否则按照末次通过验收时间年限标准进行奖励。
(2)锅炉清洁能源改造项目中涉及锅炉淘汰的奖励标准界定。
锅炉清洁能源改造项目涉及锅炉淘汰,其奖励金额标准参照锅炉淘汰项目奖励标准,其完成时间则按照锅炉清洁能源改造项目验收时间界定。
4.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方案相关标准进一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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