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3〕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办法》已经六届第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0日
清远市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域内属于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情形,涉及调整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
第三条清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组织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查工作。
第二章修改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四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得减少镇(乡、街、场)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二)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益,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类建设用地规模;
(三)有利于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优化;
(四)优先保障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五)有利于土地生态建设,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
(六)仅涉及单个镇(乡、街、场)级行政单位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不得涉及基本农田。
第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申请修改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三)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区划调整、国家战略性规划实施、重大自然灾害发生等,对规划实施和土地管理产生较大影响;
(四)灾后重建用地,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安置地、留用地、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地、农村住房集中建设用地和中心村建设用地,重大污染企业搬迁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后省政府新批准中心镇;
(五)清远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形的,县、镇级人民政府须先行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镇级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经全面评估后确需对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全面修改的,按照国家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审查内容和报批程序
第六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重点审查内容:
(一)报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成果内容和形式的要求;
(二)是否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否做到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基本相当;
(三)是否有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类建设用地规模,是否做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数一致;
(四)拟调入、调出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地块实地上是否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
(五)是否有利于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和生态建设;
(六)审查是否与相关规划协调充分。
第七条审查报批具体程序:
(一)由镇(乡、街、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及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求县级各有关部门意见,在报经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级国土资源局将规划修改成果材料报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二)由市国土资源局分送市发改、经信、住建、规划、农业、林业、环保等市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各有关部门在收文10个工作日内对规划修改方案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无修改意见亦需书面答复,反馈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审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对规划有较大意见分歧时,市国土资源局应组织有关方面做好协调工作,如确认有必要对该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的,编制单位须根据市直有关部门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补充,并对采纳、修改情况予以书面说明;
(三)由清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完成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专家论证评审工作;专家评审论证要求按照《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执行;
(四)根据有关部门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后的规划修改方案成果,由县级国土资源局上报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综合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意见,对规划修改方案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并提出同意修改、原则同意修改、不予修改的意见;
(五)市国土资源局将综合审查意见、附件及有关部门意见一并报清远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规划修改审查批复的时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第八条需进行全面评估的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结果须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评估成果经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级国土资源局报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报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报送材料和要求
第九条上报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报送关于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一式8份、电子版光盘一套(包括文本、表格、图件、附件、电子数据五个部分);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评估报告。其中涉及环境影响评价部分应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编制;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听证会纪要;
(五)属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属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应提交项目立项的相关材料;属新批准中心镇的,应提供批复文件;属灾后重建用地,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涉及的安置地、留用地,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用地、农村住房集中建设用地和中心村建设用地,重大污染企业搬迁用地的,需由市人民政府或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六)涉及具体建设项目的,应由用地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和用地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说明;
(七)本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建设、城乡规划、农业、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具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召开专家评审论证会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由清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完成专家评审工作。专家组成员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家库中选取5名以上专家组成;
(二)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回避有关项目论证,当地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不能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
(三)专家评审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必要性。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合法性。重点是:是否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占或少占耕地,做到镇(乡、街、场)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基本相当;是否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益,不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类建设用地规模;是否做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数一致。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合理性。重点是:是否立足当地实际,遵循空间布局基本规律,有利于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和土地生态建设;是否与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4.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估是否客观。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镇级人民政府应在所管辖区域内向规划修改涉及的村民委员会公告,并逐级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报送国家督察广州局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公告材料。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公告、备案材料等按照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制订。
第十五条一年之内同一乡镇原则上只能进行一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涉及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除外)。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清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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