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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参加奥运会运动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 文号:深府函〔2012〕200号 |
|---|---|
| 颁布日期:2012-08-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参加奥运会运动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函〔2012〕200号
市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参加奥运会运动员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深圳市参加奥运会运动员奖励办法(试行)
为激励我市运动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奥运会等各类大型体育赛事上争创佳绩,为祖国、为广东、为深圳争光添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经国家、广东省确认由深圳市注册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
二、奖金奖励
对获得奥运会奖牌的运动员予以奖励,奖励金牌获得者人民币60万元、银牌获得者人民币40万元、铜牌获得者人民币24万元。
三、住房奖励
为获得奥运会金牌的运动员在深居住提供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安居房,运动员终生免租享有该房屋使用权。
其他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纳入市人才安居计划。
四、助学金奖励
获得奥运会前8名的运动员到海外留学的,可优先获得深圳大运留学基金资助,具体标准和申领程序按大运留学基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就业安置
获得奥运会前8名的运动员退役后,按《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优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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