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9日

广西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精神,进一步调整优化全区煤炭产业结构,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方案。

一、广西煤矿基本情况

(一)矿井生产建设情况。

截至2013年9月底,全区共有煤矿企业26家,在册矿井数量118对。其中,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上矿井43对,9万吨/年及以下矿井75对。近年来,实际年生产煤炭700万吨左右。

(二)矿井机械化改造工作推进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煤矿机械化改造的决定》(桂政发〔2011〕43号)下发后,目前全区已完成机械化改造投入生产的矿井有13对,已通过机械化改造设计审查批复的矿井60对。

(三)安全生产情况。

近年来,我区实施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关闭了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能力在6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并大力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和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煤矿安全基础不断改善,生产事故明显下降,百万吨死亡率从2008年的14.80下降到2013年的2.88,但仍然大大高于同期全国平均0.293的水平,事故大多发生在9万吨/年及以下矿井。要实现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必须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加大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继续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

二、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步伐

(一)明确关闭对象。

1.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2.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

3.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

4.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

5.对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

6.对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

7.关闭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1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1-2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8.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急倾斜煤层开采的煤矿。

9.关闭地质构造复杂、水患严重、不具备机械化改造条件的9万吨/年及以下矿井。

10.关闭2014年底未申报机械化改造的煤矿和2015年底未完成机械化改造的生产矿井及不能在批准的技改期限内完成机械化改造的技改矿井;确因相关审批手续而造成延误的,经自治区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适当顺延。

(二)落实关闭目标。

至2015年底,全区计划保留煤矿矿井80对,产能1700万吨/年(见附件1)。关闭煤矿矿井38对,产能349万吨/年(见附件2)。

1.政策性关闭矿井27对。其中:生产能力9万吨/年及以下急倾斜煤层开采矿井1对;地质构造复杂、水患严重,不具备机械化改造条件的9万吨/年及以下矿井26对。

2.自然关闭矿井6对。其中:资源枯竭矿井2对;资源接近枯竭,不具备机械化开采条件矿井1对;因那吉水利枢纽工程蓄水后水淹矿井1对;采矿权灭失矿井2对。

3.资源整合矿井5对。

(三)落实责任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煤矿结构调整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煤矿结构调整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自治区成立煤矿结构调整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区煤矿结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四)明确关闭政策。

1.对政策性关闭的矿井,企业在2014年底前提出申请并于2015年6月底前关闭到位的,自治区财政按矿井核定或设计生产能力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未开工建设的矿井,只核退采矿权价款。

2.对计划关闭的矿井,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受理采矿权延续申请,煤矿企业不得将采矿权进行转让和抵押登记。

3.对资源枯竭、采矿权失效等原因自然关闭的矿井,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闭坑方案,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关闭退出,不予补偿。

4.对资源整合的矿井,整合方案经批准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一个采矿许可范围、一套生产系统。被整合的矿井补偿问题由整合双方自行协商。

5.对因在限期内未实现机械化开采、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原因被依法关闭的矿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措施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不予补偿。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决定》(桂政发〔2011〕43号)要求,2013年底前我区要基本完成煤矿机械化改造目标,但由于多方面原因,目前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与目标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因此,将煤矿机械化改造完成期限适当延长,所有生产矿井在2015年底前,技改矿井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内必须完成机械化改造并投入生产。

2.为加快推进我区煤矿机械化改造步伐,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予以保留的煤矿,有关部门要在采矿权延续(变更)办理、环评审批、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煤矿企业要积极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工作。已经工信部门核准进行机械化改造的矿井,涉及到采矿权延续或扩大矿区范围的煤矿,在产能、开采条件、环评条件变化不大的情况下,除环评外其他申请要件齐全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可以受理其延续(变更)登记申请并办理采矿许可证;产能、开采条件、环评条件变化较大的,环保部门要提前介入,做好监管工作。矿井机械化改造未通过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不予竣工验收。

3.自治区有关部门通过各种渠道争取国家对煤矿机械化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资金支持。

4.“十二五”期间安排的5亿元自治区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专项资金继续滚动使用,由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年度投入计划分别按4∶3∶3的比例筹集。对列入自治区机械化改造计划的煤矿,自治区按不超过煤矿企业改造矿井实际购买主要机械设备支出10%的比例给予补助。

5.自治区统筹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对各市、县(市、区)关闭煤矿给予支持。凡按照要求实施关闭的煤矿,均可列入自治区煤矿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申请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支持。所得资金,由关闭煤矿所在地人民政府用于当地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经审核符合补偿条件的政策性关闭矿井,企业在2014年底前提出申请并于2015年6月底前关闭到位的,自治区统筹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按核准的生产能力140元/吨的标准补助给关闭煤矿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用于补偿地方关闭煤矿的经济损失、职工安置费用、关闭煤矿经费支出等,不足部分由关闭煤矿所在地人民政府负担。

6.自治区财政根据工作实际,给予自治区煤矿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100万元专项经费;对有关闭矿井任务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每对矿井45万元补助工作经费,不足部分由各有关市、县级财政负担。

7.切实做好关闭矿井的费用清退。被关闭矿井已存储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安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置;被关闭矿井的采矿权价款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被政策性关闭矿井采矿权价款清退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源〔2011〕16号)进行清退;各种预收费用由收取部门按有关规定退还。

三、严格煤矿安全准入

(一)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

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新建、改扩建的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得核准。

(二)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

所有生产矿井在2015年底前,技改矿井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内必须按照桂政发〔2011〕43号文件标准要求完成机械化改造并投入生产。

(三)严格煤矿企业准入。

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程序。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

附件:1.计划保留矿井名单.doc

2.计划整合关闭矿井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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