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桂政办发〔2011〕43号
颁布日期:2011-04-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全区各级各部门按照公安部关于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排查治理了大批火灾隐患,有效改善了全区消防安全环境,有力确保了火灾形势的平稳。但是,从近期各级公安消防部门检查的情况看,全区仍有一些单位场所存在严重火灾隐患,随时有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可能。为此,自治区公安消防部门已依法将15家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单位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见附件)。为进一步推动我区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效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1年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治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承担本地消防工作的领导责任,将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并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力措施抓好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确保整改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地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隐患整改责任制,做到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整改时间进度和整改责任人“五个落实”,积极推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是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全面落实整改措施,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整改,直至隐患彻底消除。对因整改工作不力或未进行整改而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强化工作措施,推动重大火灾隐患完成整改。对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15家单位,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实施挂牌督办,明确督办单位及责任人,切实加强整改督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隐患整改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依法实行综合治理,合力推动隐患整改。对整改难度大、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隐患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协调确定整改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隐患整改的全程管理,督促隐患单位落实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严防火灾事故发生。对整改进度迟缓、未能按时完成整改或隐患严重,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隐患单位,要依法采取临时查封、关停等强制措施消除隐患。整改完成后,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进行验收销案,并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措施,巩固治理成效,防止火灾隐患再次出现。

三、强化安全检查,全面净化消防安全环境。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公安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和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的要求,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三合一场所、仓储物流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等“五类场所”为重点,持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遏制火灾事故尤其是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第八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等重大活动的顺利举办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各市人民政府要将本市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的上半年工作情况和全年工作情况分别于2011年6月30日、12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联系电话:0771-5702086,传真:0771-5702127)。自治区将适时派出督查组对各地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全区重大火灾隐患一览表

(本刊略,需查阅的读者,请登陆:

http://www.gxzf.gov.cn/fjcf/201105/P020110524582622052646.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延伸阅读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一府两院”暂行办法

北京市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