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北政办〔2014〕50号
颁布日期:2014-04-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6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函〔2013〕865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梳理政策,细化任务

(一)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公安局、金融办、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认真梳理我市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按照部门职能要求进行任务分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落实任务的详细实施办法和业务流程图,注明每个环节的经办机构和联系方式,统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上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办理报到接收及人事代理,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和就业失业登记,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参加就业见习和基层服务项目,自主创业工商注册、小额担保贷款和税收减免申请等政策流程。

(二)各责任部门在进一步细化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的同时,应切实打破户籍障碍,扩宽政策覆盖面,允许高校毕业生毕业后直接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我市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不受户籍、就业经历等条件限制。

二、明确措施,全面开展

(一)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中积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1.大力发展产业经济和园区经济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

在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的同时,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推动就业岗位的增加,促进园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1〕79号)的要求,我市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每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比例应不低于新增就业岗位的15%;北海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的各类企业每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比例应不低于新增就业岗位的20%。

2.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优惠政策。对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在岗培训的,按《北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海市贯彻广西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北财社〔2012〕43号)规定给予在岗培训补贴。

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费补贴(不包括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所需资金在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3.鼓励重大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

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要积极吸纳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作为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科研项目或从事教辅工作。在项目研究期间,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的户口、档案可免费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聘用期满,高校毕业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4.建立健全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体检政审、审批定兵及其他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考研升学优惠、就业安置优惠、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

(二)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1.继续组织实施好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

责任部门应各自牵头,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广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各项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服务项目,着力落实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的各项优惠政策,重点解决好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营造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氛围。要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免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加强免费师范生的履约管理工作。

落实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补贴待遇、社会保险、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政策,为参加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免费提供档案托管及人事代理服务。

2.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贫困地区、城乡基层就业。

根据统筹城乡经济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结合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和文化体制改革等工作,加强对我市39个贫困村基层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单位的编制使用管理,调剂空余编制,主要用于接收符合岗位需求和招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积极开发城乡基层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

3.加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高校毕业生工作力度。

公务员招录政策向普通高校毕业生倾斜。从2012年起,在全市公务员三级联考中,市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要重点倾向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广西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中,招录计划总数(人民警察职位除外)要有一定比例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可简化程序。经市人社局核准后,用人单位在年度招聘计划中应拿出一定比例面向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定向招聘。乡镇及驻乡镇事业单位和需要常年在野外作业的专业技术岗位招聘人员,对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专业对口的应聘人员,经市人社局审核确认后,可以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招聘,但在所聘或类似条件的岗位服务期限不低于3年。

(三)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宣传针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审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各项公共服务工作,优化创业环境。

1.落实个体经营税收减免政策。

相关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等文件规定,落实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提供“营改增”服务、创办小型微利企业等的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2.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从事非限制行业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南宁银发〔2013〕133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北海市财政局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海市小额担保贷款办理程序〉的通知》(北银发〔2013〕108号)规定,对毕业2年内,自愿到北海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可申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于高校毕业生组织起来就业和合伙经营的企业,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贷款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人均最高贷款额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审查和微利项目审查工作。市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适合高校毕业生创业的金融服务产品,简化业务流程。

4.落实创办微型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

符合自治区扶持的微型企业投资者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投资创办从业人员(含投资者)20人及以下、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10万元及以下、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可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规定的财政资金补助、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专项资金扶持和项目安排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5.做好创业服务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将创业服务延伸到乡、街道(社区)和村。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全面提升创业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创业项目库建设,建立规范的创业项目发布机制和创业信息服务系统。同时,创业发展资金要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倾斜。设立并加大创业发展资金投入,主要用于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创业培训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6.抓好高校毕业生创业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支持各驻市高校建立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为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提供创业指导和帮助,提高创业成功率。树创业典型,鼓励大学生创业。同时,充分利用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园区、铁山港工业区管委会的聚集效应,积极开辟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为创业高校毕业生优先提供创业场地。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全方位提高就业创业技能。

1.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要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基地条件、见习补贴标准、见习考核评估等事项,进一步规范见习活动。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213号)和《北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海市贯彻广西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北财社〔2012〕43号)的要求,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为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定生活补助。要督促见习单位加强对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培训项目,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及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

各驻市高校要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全过程,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遴选青年企业家组建大学生创业导师团进校园为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提供创业指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积极参加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

(五)全面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工作。

1.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全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向高校毕业生开放,免费提供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职业介绍、岗位对接等公共就业服务。各级财政要落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工作经费,保证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实施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实名制登记工作。全面掌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依托基层平台摸底,按社区建立专人联系制度,建立基础台账,实施跟踪服务,动态管理。

2.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

要充分利用网络、广播、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活动信息和就业政策;统一印制政策宣传手册,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服务场所、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各类招聘现场发放;设立高校毕业生政策咨询台,现场为高校毕业生作职业教育、就业指导和咨询辅导;开展“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校园行”宣讲活动,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就业服务讲座。

3.组织开展各类招聘服务活动。

要做好就业岗位信息的征集与发布工作,充分发挥全市公共社区基层服务机构的主动性,深入各类用人单位,广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信息,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通过北海市人才网和市劳动保障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场所等途径进行发布。

召开高校毕业生就业专场招聘会,开展校园招聘活动,组织全市企业参与招聘;实现公共就业信息网与高校校园网互联互通,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网络招聘会。

4.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制度。

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便利服务。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或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免费办理失业登记,其中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和申报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困难和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援助帮扶的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2013年起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免收困难家庭毕业生和残疾人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权利,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的报考条件;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

(六)大力促进就业公平,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1.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时,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的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统筹做好女性和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2.切实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

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加强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监管,督促指导各国有企业建立招聘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加强对招聘活动指导监督,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遵守劳动用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

3.完善并落实高校毕业生落户政策。

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简化毕业生就业程序,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

(七)强化服务,建立“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

为搭建功能完善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决定创建北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一站式”服务大厅设在北海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各相关部门派专员进驻,负责部门所涉业务。同时在合浦县和各驻市高校设分站点,各分站点密切联系,衔接、办理、落实好相应业务事项,实现无缝对接。各相关部门应协调配合,明确服务工作的流程和职责,切实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

(八)推动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1.加强高校毕业生需求的前瞻性研究,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需求预测和发布制度,完善就业状况的反馈机制。

2.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超前部署重点产业相关专业设置和培养计划,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就业的良性互动。

3.优化高校毕业生培养结构,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升级的需要,合理确定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发展规模,改善人力资源供给结构。各驻市高校要根据市场要求,及时调整学科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合理设置实践教学比重,着力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加强领导,监督落实

(一)成立机构,加强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我市就业总体规划,成立北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林山青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吴绚市政府秘书长

郑廷仁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

杨斌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局局长

成员:刘增兰市编办副主任

潘能辉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潘娟市教育局副局长

罗新平市科技局副局长

李国智市工信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林桂明市公安局副局长

蒋罗生市民政局副局长

陈润龙市财政局副局长

冯廷光市人社局副局长

黄其华市农业局纪委书记

张俊科市扶贫办纪检组长

廖新市商务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梁波市文化局纪委书记

张颖市卫生局副局长

叶绿野市国资委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李干林市招商促进局副局长

李小文市金融办主任

陈炎招北海出口加工区纪工委书记

王刚北海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刘永康北海高新技术园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副主任

肖沪和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管委会副主任

林琳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

徐东明团市委副书记

祝小燕市妇联副主席

梁鸿君市残联副理事长

韩传福合浦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裴相春海城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沈德棠银海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李安洪铁山港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林国起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副主任

利群市工商联副主席

邱敬莲市工商局副局长

农志军市国税局副局长

龙光泓市地税局副局长

谭芳朝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纪委书记

李成贵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副院长

周胜源桂电北海校区管委会副主任

刘克勤北海职业学院副院长

林秀琪北海艺术设计职业学院副院长

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安排部署、统筹调度、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大问题的调查处理,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的长远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人社局,主要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冯廷光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人社局庞念莲、黄仁远担任。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努力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大力宣传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宣传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好作法、好经验;引导高校毕业生客观、理性、辩证地认识就业形势,进一步转变就业观念,合理调整就业期望值,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就业观,主动面向基层、面向企业,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监督,确保实效。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监督各相关部门制定并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附件:1.北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分工一览表.xls

2.北海市高校毕业生重点政策补贴服务项目分解一览表.xls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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