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政府文号:崇政发〔2013〕4号
颁布日期:2013-04-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范围、内容、时间及进度安排

(一)普查对象。我市地域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普查的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及进度。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我市工作进度安排:

2013年12月底前,落实普查机构、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名录库、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工作,强化普查员选聘培训、物资准备和宣传动员工作;

2014年1月至9月,完成普查登记、审核及数据处理工作;2014年10月至2015年,完成发布普查公报,撰写普查工作报告专题分析、资料汇编、经济普查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开展先进集体和个人评比与表彰等各项工作。

二、组织保障

成立崇左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信委、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商务局、卫生局、规划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国家统计局崇左调查队等部门组成(具体名单另文通知)。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及我市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普查工作的落实。

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普查宣传动员工作;

市编办负责和协调机关、事业单位名录方面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固定资产投资保障的有关事项;

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和处理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普查经费有关事项;

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工作;

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崇左银监分局、市邮政局等部门负责和协调教育、卫生、金融、邮政等部门方面工作;

市住建委负责和协调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方面工作;

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和协调电子地图方面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服务业普查方面的事项;

市工商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和协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和协调组织机构代码方面工作;

市工信委负责和协调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普查方面的事项。

各县(市、区)要于2013年5月中旬前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领导,精心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解决普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并督促各乡镇(街道)务必于6月中旬前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全市境内的所有普查对象,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数据。全市各级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所取得的单位资料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政府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二)抓好工作落实。经济普查是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任务重,业务性和技术性较强,组织协调难度大。各县(市、区)政府要把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列入2013年至2014年的重点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为确保普查工作切实有效,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各主要阶段开展全面督查,切实保证普查方案的落实、过程的完整和数据的真实。

(三)落实工作经费。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分级负责。全市各级政府要根据普查对象数量、工作难易程度和本地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应由本级政府承担的普查经费总量,分年度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根据普查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特别要确保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及其支撑网络系统所需的经费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补贴,确保普查工作正常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专款专用,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四)加强宣传工作。全市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按照普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工作,引导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五)确保数据质量。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切实加强对普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数据采集、审核、评估、验收制度,并狠抓落实。要扎实做好普查业务培训,全面摸清单位和个体户底数,认真组织开展入户调查工作,采取机审、人核、抽查等多种方式核实源头数据,确保单位不重不漏、基础数据真实可靠、普查数据全面准确。

(六)做好成果应用。各级政府、普查机构要充分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资料,积极创新开发机制、拓展应用领域、搭建应用平台,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社会经济地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经济普查在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2013年4月25日

延伸阅读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一府两院”暂行办法

北京市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