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2-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防城港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要求,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0〕5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队伍建设目标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目标,我市从2011年开始,全面启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通过2年时间的努力,市、县(市、区)二级应急救援队伍基本建成,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得到全面加强,乡镇、街道、企业、学校等基层组织和单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应急志愿服务进一步规范。确保2011年上半年,市、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全面建成,2011年底前应急救援必要装备到位,并达到自治区有关标准要求。2011年底前乡镇(街道)挂牌成立综合应急救援分队。2012年,基本建成由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组织和单位基层综合应急队伍、志愿者应急队伍组成的全市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二、重点建设内容

(一)切实抓好市、县、乡三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1.加快完善市级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市人民政府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挂牌成立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市人民政府将加大对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的财政投入力度,加强人员装备,加快支队规范化建设,确保各项必要应急设备装备到位。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具体组建方案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参照自治区综合应急救援总队的组建方案另行文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由市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指挥,根据灾害事故性质、特点及处置方法,参与各种应急救援工作。

2.全面建设县级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依托,建立“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县级综合应急救援大队除承担消防工作外,同时还要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已经挂牌成立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的基础上,参照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组建方案,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快队伍建设进度,确保2011年底前各项必要装备到位,全面建成。

3.普遍建设基层组织(单位)应急救援队伍。2011年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挂牌成立综合应急救援分队,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基层警务人员、保安员、医务人员等具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人员的作用,组建综合应急救援分队,总人数不得少于35人,各项必要应急设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乡镇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配备;村(社区)自治组织根据当地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建立义务应急救援队伍;规模以上企业都要建立不少于企业在职人数5%的专职或兼职应急队伍,其他企业建立的应急队伍人数应与本企业应急任务需要相适应;中小学和幼儿园综合应急队伍人员不少于在校教职工的10%。基层组织(单位)综合应急队伍主要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预警信息传递、突发事件防范、事故先期处置、事故善后配合等工作。

(二)切实推进市本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市应急委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市直和驻港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时间节点和具体要求,积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推进以下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

1.市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由市水利局负责组建,要在2011年汛期前组建一支由民兵、预备役人员、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和管理单位的干部职工组成的不少于200人的防汛抗旱应急队伍。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对各县(市、区)、乡镇(街道)防汛抗旱应急队伍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有关培训和演练,做好汛期巡堤查险、防汛物资运输、险情应急处置、人员安全转移和干旱紧急情况下应急供水等工作。

2.市森林消防应急救援队。市林业局负责组建,要以现有的专业森林消防力量为骨干,充分发挥林业企事业单位职工、民兵、基层干部群众的作用,组建森林消防应急救援队。队伍的规模、装备配备应与我市林地面积的防火需要相适应,具体组建方案由市林业局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审定。市林业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内从事大面积森林资源培育的企业、森林风景旅游区和林场组织本单位职工、社会相关人员建立森林消防力量的检查指导工作,确保其森林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组建工作。森林消防应急队伍与公安消防、预备役部队的联动机制由市林业局负责牵头建立。

3.市气象、地质和海洋灾害应急救援队。市气象局负责牵头组建由基层干部、气象信息员组成不少于100人的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在2011年3月底前完成;市国土资源局要在2011年3月底前依托本部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干部职工和有关专家等组建不少于50人的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容易受地质灾害影响的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组织单位建立应急队伍的指导工作;市海洋局,沿海的东兴、港口、防城三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托本单位、本辖区力量,组建专业与业余相结合的海洋灾害应急队伍。

4.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市安监局要在2011年3月底前依托有关企业的专业救护队,采取政府与企业共建方式,完成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工作。应急队伍具体组建方式及规模数量等由市安监局报市安委会审定。市安监局要负责督促指导有关企业依法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有关企业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建立队伍调度运行机制,组织队伍参加社会化应急救援。

5.市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市地震局要在2011年6月底前依托地震专业技术人员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力量完成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工作。同时牵头建立与预备役部队以及卫生部门的协同机制,加强区域性应急联动,提高地震应急救援协同能力。

6.市卫生应急救援队。市卫生局要在2011年3月底前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会同市农委、商务、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等部门,建立不少于100人的卫生应急队伍。防城港市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基地由市卫生局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指定医疗机构和疾病防控机构负责。

7.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市环保局要在2011年3月底前依托环境监测、监察机构专业力量和相关单位人员组建一支不少于30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同时要侧重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在对有毒有害化学品、核辐射污染、三废污染(水、气、固体废物)等重点领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培训教育。

8.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救援队。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要在2011年3月底前,以本单位部门人员为主体,会同市卫生、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林业、工商、质监、出入境检疫检验、武警等部门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的人员相对固定的不少于100人的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具体组建方案由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报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审定。

9.市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救援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在2011年3月底前,建立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人员为主体,市卫生、公安、工信、商务、农委、水产畜牧兽医、广电、工商、质监、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的食品药品应急队,并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共同处置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配备必要的设备、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建立食品药品安全追溯体系。

10.市市政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市供水、排水、燃气、公共交通、市容环境等主管部门和亿港自来水公司等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在2011年底前组织本区域有关企事业单位懂技术和有救援经验的职工,分别组建各类市政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任务。以上应急队伍组建工作由市市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按部门职责分别组建及指导有关企业负责组建。应急队伍规模要与本区域公用事业发展、重要基础设施规模相适应。

11.市物资应急保障队。由市民政、商务、工信、水利、卫生、环保、粮食等部门分别负责组建相应的物资应急保障队伍。队伍人员由本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和物资保供单位管理人员组成,主要承担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物资器材的组织、调配等工作。

12.市道路抢通和运输保障应急队。市交通运输局要在2011年3月底前依托我市客、货运输企业组建运输保障应急队。同时依托以公路日常养护队伍、专业公路养护工程队伍和航道维护队伍组建道路抢通应急队。应急队伍规模要与的道路运输状况、企业规模相适应。

13.市通信应急保障队。市工信委要在2011年6月底前依托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企业组建通信应急保障队。市人防办要在2011年6月底前依托城市防空警报设施和机动指挥通信网络,建立人防通信应急保障队伍。

14.市电力应急保障队。广西电网公司防城港供电局要在2011年3月底前要依托现有专业技术力量组建不少于100人的电力应急保障队。并建立与市外区域性的联合应急机制,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15.市医疗应急救援队。由市卫生局负责,整合医疗卫生资源,于2011年6月底前组建医疗急救快速反应队伍,承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医疗急救(增援)和卫生学处理任务。

16.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队。市公安局要在2011年3月底前组织交警、消防等专业力量组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并负责与卫生、危险化学品、道路抢通、环境等专业应急队伍要建立信息沟通和联动机制,快速有效处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7.市海上救助应急队。防城港海事局在以现有的市海上搜救中心专业应急救援人员为骨干力量的基础上,牵头组织市公安局(边防支队)、海洋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外侨办、环保局、安监局、旅游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气象局,防城海关、防城港务集团、防城港军分区、武警支队、海警二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组建完善市海上救助应急队。市海上救助应急队参与海上应急救援工作时由市海上搜救中心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承担防城港海上应急救援工作。防城港海事局要积极探索专群结合、军民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海上应急行动搜救体系建设工作。

(三)切实加强应急管理专家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1.加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要建立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以及综合管理等领域专家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应急管理专家队伍,积极参与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提出对策建议。

2.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民间组织等作用,建立青年志愿者和红十字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科普宣教和辅助救援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等基层组织和单位的作用,建立群防群治队伍体系,同时加强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志愿者应急救援能力。我市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由团市委牵头负责,会同市红十会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组织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组织领导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市直、驻港各有关单位是推进应急队伍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市、县级政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的专门机构和应急委的日常工作机构,要按要求配备好所需的人员和办公设备。各级各部门要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行规划,确定应急队伍的数量和规模,明确负责人,明确联络员,建立花名册,确定联系方式,明确集结地点和工作任务。市本级要在完成应急队伍组建工作任务后30天内向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备案。各县(市、区)的应急队伍向本级应急办报告备案。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支持政策的研究制定,加强对应急队伍建设的督促检查。公安、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农委、林业、安监、环境、住建、卫生、气象、电力、通信等部门,要集成本行业、本部门专业技术力量,明确推进本行业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指导推进基层应急队伍组建工作。

(二)加强应急队伍管理和培训工作。各应急队伍组建后,实行人员动态管理。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平时在各自单位工作,发生突发事件后,立即集结到位,在事发地政府或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综合队伍、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健全应急预案,完善工作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同时,要经常性地组织各类应急队伍开展联合培训和演练,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

(三)建立军地应急队伍协调联动机制。防城港市军地应急队伍协调联动机制由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参照自治区军地应急队伍协调联动机制模式建立。各县(市、区)的军地应急队伍协调联动机制由本级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牵头建立。军地应急队伍协调联动机制应以驻地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分队为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加强军地应急救援队伍在应急救援、培训、演练等方面的协同配合,规范用兵程序,充分发挥部队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形成军地联合力量,共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建立国防动员体系参与应急工作机制,必要时动员国防动员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四)落实应急队伍经费保障和政策支持。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助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经费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将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应急队伍日常培训演练和技术装备经费等保障经费待应急队伍组建完成,并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纳入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本级和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及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按照队伍建设规划,给予安排。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应急队伍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落实应急救援队员医疗、工伤、抚恤等政策措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组建应急队伍任务的市直、驻港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0〕56号)和本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推进本级本部门的应急队伍建设具体实施方案,于3月1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地址:行政中心区政府办公楼111室;电话:2823587,2818000)备案。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应急队伍建设的督查,对在应急管理、应急队伍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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