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的通知

贵政办〔2014〕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6月9日

贵港市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农药市场监督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行动计划的通知》(桂政发〔2012〕80号)、农业部等10部委《关于打击违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的通知》(农农发〔2010〕2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农发〔2010〕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高毒农药是指农药登记毒性为高毒的农药单剂及其复配制剂,不包括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农药。

第三条按照“高毒农药经营单位核定规范化、购买农药实名化、流向记录信息化、定点管理动态化”的“四化”要求,以及“高毒农药100%信息可查询、100%流向可跟踪、100%质量有保证”的“三个百分百”工作目标,基本建立起“合理布局、市场准入、持证上岗、专柜销售、购销台帐、门店公示、实名购买、流向记录、监督检查”等高毒农药规范化经营管理制度,将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与农药规范化经营管理有机结合起来。

第四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安监、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出台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任务落实、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

第五条定点经营单位的设置。县、市、区安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耕地面积、农业生产需要和作物分布,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毒农药经营网点,原则上1个乡镇设置1-2个高毒农药经营点,面积较大的乡镇可适当放宽。

蔬菜、水果、茶叶和中药材集中种植乡镇,不设置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粮油等其他作物种植乡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安全第一,合理布局,动态管理的原则设置高毒农药经营点。

第六条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以及如下相关条件:

(一)农药经营单位手续齐全,且连续4年未出现过违法行为;

(二)熟悉高毒农药经营使用相关知识,具有农药经营人员资格证或取得农资营销职业资格证等相关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独立经营场所和设施;

(四)全面建立了完整的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农药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手段。

第七条农药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提出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申请表;

(二)植保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相应的学历证明、技术职称证明、上岗培训证明等;

(三)高毒农药销售、仓储场所的产权、租赁或者使用权证明及其正面照片;

(四)符合高毒农药经营规定要求的安全防护、环境污染防护等设施、设备名录及其正面照片;

(五)相关管理制度文本;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上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县级安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提交申请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符合布局规划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者,出具《高毒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确认函》,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准许经营高毒农药。

核定为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的,由县级安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发“贵港市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牌证。

第九条县级安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文件或报刊、网络、广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经核定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名单,报市安监局、市农业局备案,并由市农业局汇总全市名单报自治区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和农药检定所备案。

第十条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后不再符合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条件的单位取消其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

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时,须出具所在地安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经营条件审查的确认证明。已办理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单位,其经营地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审查。经营者名称、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原审查核定部门进行确认备案。

第十一条各农药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在售的高毒农药品种、数量、生产企业、产品有效期等内容进行登记造册,报所在县(市、区)安监、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备案。

第十二条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必须设立“高毒农药经营专柜”,明确专人负责,建立进货查验、实名购药等高毒农药经销台账。进货台帐应详细记载农药名称、生产厂家、登记证号、防治对象、毒性、进货时间、数量等内容。销售台帐应详细记载购药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数量、防治对象等信息。农药经销台账应保存三年以上备查。

第十三条从事高毒农药经营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农药知识。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各级安监、工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的监管,定期开展检查和质量抽查。对违法销售假劣农药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定点单位,应依法严厉查处。

第十五条各级安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设备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措施、设备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整改,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

第十六条各级安监、工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举报电话。对违法经营高毒农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举报,上述管理部门应立案查处。

第十七条未取得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资格而违法经营高毒农药的农药经营单位,以及未取得农药经营单位资格而经营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安监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十八条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不按制度规定要求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由县级以上安监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消其农药经营资格,造成责任安全事故的,根据相关法规追究其违法责任;造成损害损失的,赔偿损失;触犯刑律的,追究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申请表

2.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承诺书

附件1

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申请表

编号:

单位全称

法人代表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许可证号

执照编号

从业人数

持业务培

训证人数

经营方式

年销售额

(万元)

经营范围

经营单位承诺:

法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县市区农业局推荐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县市区安监局审定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备注:此表一式四份,县市区安监、工商、农业部门和经营单位各持一份。

附件2

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承诺书

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公开承诺:

1.严格按农药标签明示的使用范围和方法销售高毒农药。

2.不向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种植户销售高毒农药。

3.及时向辖区安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核销高毒农药的进货与销售情况。

4.高毒农药实行实名销售,购买者凭身份证、土地承包证或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及村委会种植证明购买。

5.在购买者特定农作物种植面积病虫害防治需要的合理范围内限量供应,用一次买一次,不留库存。

6.高毒农药不跨区域销售。

承诺责任人(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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