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权限划分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权限划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政办〔201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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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1-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权限划分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高新区、临桂新区、苏桥经济开发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中央及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
根据市委常委会、市编委会关于市本级及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分级管理的决定,市属各城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派出机构调整为城区政府工作部门。为落实责任、理顺工作职责,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工商行政管理权限划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权限划分的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全局性、跨区域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及指导,研究制定政策法规草案,组织实施全市工商登记、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消费维权等相关工作,加强对城区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的指导。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权责一致,强化责任。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明确和强化相应承担的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避免出现监管交叉和空白,实现工商行政管理无缝隙和全覆盖监管。
(三)合理安排,强调协作。通过合理划分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权限,保证上下级工作紧密衔接、政令畅通、团结协作、互相支持,确保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在全市统一正确实施,共同维护全市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管辖范围与管理权限划分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管理权限划分
按照市工商系统原有的操作模式,结合实际情况,对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管理权限划分如下:
1.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事项(含名称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等):
(1)内资企业的登记许可
①注册资本(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②股份有限公司;
③有限合伙企业;
④异地企业来本市登记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
⑤本级登记企业的股权出质;
⑥接受自治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机关登记注册直冠“广西”名称的预先及变更核准登记;
⑦自治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登记的煤矿公司;
⑧自治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登记的非公司和公司。
(2)外资企业的登记许可
①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
③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低于6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④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⑤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⑥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
⑦外商投资企业集团。
(3)广告的登记许可
①户外广告登记。利用公交车、出租车等营运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升空器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在市级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媒体上发布的广告;同时在多个城区发布的同一内容的广告。
②广告经营许可。市级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事业单位的广告经营单位资格的审核、审批。
③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4)其他
自治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下放或委托的其他事项的许可。
2.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不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开发区分局管辖区域内,下同)的以下事项(含名称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等):
(1)内资企业的登记许可
①注册资本(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②本市登记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
③个人独资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④本级登记企业的股权出质;
⑤接受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行政辖区登记注册直冠“桂林”名称的预先及变更核准登记。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的登记许可。
(3)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许可。
(4)除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范围之外的户外广告登记许可。
(二)关于行政检查事项管理权限划分
1.日常监督检查的组织落实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和全市实际,依法制定管理规范、工作任务、检查标准并督促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职责、任务落实到位。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结合辖区实际,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监管工作计划,督促检查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2.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组织落实
(1)市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含县、区)登记企业的信息公示抽查工作、各类主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以及各类市场主体年报工作。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时,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行政辖区内(不含旅游、双生分局管辖范围)企业的信息公示抽查工作及各类主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负责开展本行政辖区内(不含旅游、双生分局管辖范围)市场主体年报工作及未按时年报市场主体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3.专项检查和重大活动保障的组织落实
(1)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整治或检查行动,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抓好落实。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当年工商行政管理监管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适时组织有关专项检查,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要求在各自辖区内积极组织落实。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行组织的专项整治或检查活动,其方案及工作情况应及时报送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重大活动保障。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相关的重大活动,相关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级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相关的重大活动,必要时可以请求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与支持。
4.重点监测与管理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
(2)广告。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负责对本机关登记的广告进行监管以及对全市重大、典型的广告案件进行查处。组织和指导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广告监测、检查和监管工作。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各类广告(在市级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媒体上发布的广告除外)进行监管,承接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转办的违法违规广告案件。
(3)网络交易市场。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网络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测,指导和督促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准入、维权及办案工作。
5.商标战略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参与制订、实施桂林市名牌带动战略;指导、帮助企业、特色农产品申请商标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负责全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依法查处全市重大、典型商标侵权、假冒等违法案件;监督管理商标印制和商标代理机构;组织和指导全市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培育推荐工作。
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依法查处辖区内的商标侵权、假冒等违法案件;教育引导辖区企业增强商标意识,申请商标注册;积极开展辖区内企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培育和申报工作,完成培育指标。
(三)关于行政处罚事项管理权限划分
市和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和城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范围行使行政执法权限。
1.对全市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各类违法行为实行“属地管辖”的原则。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全市(含县、区)范围内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重大、典型违法行为,承接上级主管部门指定查办以及其它单位依法移交的案件。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并查办城区相关单位依法移交的案件。
2.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身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涉及重大案件的,在移送的同时,向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案件情况,统一组织进行查处或协调。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或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开发区分局管辖范围
1.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旅游市场管理分局管辖范围:
(1)桂林旅游商品批发城的泰源、北斗、德天市场;
(2)市辖区景点、景区内的经营主体;
(3)市辖区内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及其营业部、旅游售票点;旅游游船企业和游船上的经营项目以及游客上船码头内的经营实体;
(4)市辖区内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宾馆、饭店及其产权内的经营主体;
(5)旅游团队商业演艺;
(6)游客在桂游览期间于上述管辖范围内产生的消费争议。
2.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生产资料与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双生分局)管辖范围:
(1)象山装饰材料批发市场、铁西装饰建材市场、铁西装饰建材东区市场、西凤装饰材料市场、甲山综合批发市场、运通汽车修配市场、平山钢材市场、相人山路农资经营户、帝景华庭农资经营户、金地球农机汽配市场、农机经营户、新世纪汽配市场、象山电器市场;
(2)汽车客货运输、汽车租赁、新旧机动车交易、报废机动车(船)拆解;
(3)桂林市区内成品油、加油站及站内附属经营项目;
(4)二手车中介、体育中介、科研成果中介(其他中介均由各城区分局负责登记及监管);
(5)人才市场、经纪人市场、物流市场(货物配载及仓储)、房屋租赁、室内装修;
(6)电子商务经营性网站、车身广告;
(7)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3.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苏桥开发区分局管辖范围:负责苏桥经济开发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工作的开展。
(五)其他行政权力管理权限划分
1.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工作
(1)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12315中心”)负责市辖区范围内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受理、分派、交办、转办工作,并对分派到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履行督办、催办、指导、通报等职责。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中心分派、交办、转办的消费者投诉举报工作,以及直接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及相关统计工作。
(2)投诉举报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且因管辖权发生异议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中心指定管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处理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消费者投诉举报案件。
2.直销监管工作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范围内直销企业会议报备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由市局相关科室或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对直销企业会议的监督检查;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处直销企业违法行为时,应事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3.市场监管与合同规范工作
(1)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流通领域的农资商品市场监管、整治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全市范围内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定向监测抽检行动。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流通领域农资商品市场的监管,及涉农案件查处等工作。
(2)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诚信示范市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培育、申报工作。
(3)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烟花爆竹市场的零售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监管、整治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4)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各类市场的监管、整治工作进行指导。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各类市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生、旅游市场管理分局监管的专业市场除外)进行监管、整治及查处违法行为等工作。
(5)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合同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范本行政辖区内合同监管具体工作,查处合同违法行为,处理各类合同纠纷。
4.村两委经纪人及党员经纪人工作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村两委经纪人及党员经纪人开展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辖区内村两委经纪人及党员经纪人开展培训工作。
5.拍卖监管工作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拍卖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
6.动产抵押备案工作
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注销备案,并进行公示。
三、管理权限划分的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改革和完善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监管体系,理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关系,明确监督管理权限划分,是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要部署,也是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市和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大局出发,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
(二)步调一致,稳妥推进。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权限划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协调,各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要主动加强与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工作配合,保持各级各部门职能工作的协调性、一致性,稳妥有序地推进工作的开展。
(三)明确职责,强化监管。市和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以此次权限划分为新起点,通过明确职责,持续提升服务效能,持续强化市场监管。同时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执法力度不减、服务要求不降、干部人心不散、队伍思想不乱。
四、附则
本通知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法律调整的,根据工作实际作适当调整。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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