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河政办发〔2011〕81号
颁布日期:2011-03-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河池市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河池市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地质灾害发育状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2011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根据河池市气象台对河池市2011年3~10月气候趋势预测:预计2011年3-10月河池总降雨量为1300-1500毫米,比常年略多(常年平均值为1372毫米);降水呈明显的阶段性、局部性特点,发生局地性致洪暴雨的可能性较大;降雨集中期出现在6月和7月;河池各地雨季开始期大致为4月中旬到5月上旬,大部比常年偏晚;雨季结束期大致出现在9月下旬到10月上旬,普遍比常年略偏晚。结合我市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分布情况,预测我市2011年地质灾害高发期为6月-7月;地质灾害易发区为岩溶山区、新近开挖的人工边坡、公路沿线、水库区、岸坡、废弃采石场所及矿山采空区等区域;地质灾害类型以崩塌为主,其次为滑坡,此外可能有少量岩溶地面塌陷、采空区地面塌陷及泥石流发生;地质灾害规模以小型为主,发生数量比上年度略多。

二、地质灾害防范重点

(一)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和防范区

2011年6月-7月是我市地质灾害高发期,亦为我市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为岩溶山区、新近开挖的人工边坡、公路沿线、水库区、岸坡、废弃采石场及矿山采空区等区域。

(二)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根据我市地质灾害隐患情况,确定11处危险性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作为2011年重点防范地质灾害隐患点,各隐患点详见附件:《河池市2011年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表》。

三、地质灾害预防措施

(一)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亲自调查研究、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督促检查,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务必做到组织、责任、人员、预案"四个到位",确保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防灾工作责任

进一步建立健全县、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四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逐级落实防灾工作责任制,将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防治任务落实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屯和单位,层层签订责任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对已发现和新发现的隐患点要逐点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监测人、预警信号、人员财产疏散转移路线、安置地点、应急抢险措施,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受威胁的群众手中,让有关人员对灾害有足够的认识,认清自己的防灾工作,了解灾害的威胁情况,掌握应急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监测工作,落实地质灾害监测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隐患(危险)点,要落实监测责任单位、责任人和专职监测人,要落实专职地质灾害监测人的监测工作经费,并配备必要的监测工具。监测人由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隐患(危险)点所在地具有较强责任心的人员担任。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记录,按统一表格填写,监测记录表格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发放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放到各监测点的监测人手上。

在监测过程中发现重大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加密监测。地质灾害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掌握情况,分析险情,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并及时把情况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县(市、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分析险情,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并及时把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及地质灾害防治技术部门报告,供有关部门协同分析,为地质灾害发展趋势预报和防治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险情和灾害发展趋势,协调广西河池地质环境监测站及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协助监测和指导防灾救灾工作。

(四)加强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期巡查、汛后复查。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派人定时或不定时对本行政区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回检查,以便随时掌握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险情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防范措施。

(五)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汛期地质灾害水文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土、气象、水文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积极做好汛期雨情、水情、气象的预测预报工作,进一步提高汛期地质灾害水文气象预警预报工作水平。

(六)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和灾情险情速报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落实好汛期值班安排,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必须保证汛期手机24小时开机,确保通讯畅通。对本行政区内发生的地质灾害,特别是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必须在接到灾情报告后2小时内报河池市人民政府。对因故影响信息报送工作的,视情况通报批评,对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七)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内发生的崩塌、滑坡、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县(市、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县(市、区)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指挥部成员由政府办公室、国土局、民政局、人民武装部、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气象局、水文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住建局、教育局、商务局、农业局、移民局、旅游局、环保局、安监局、公安消防中队、供电局、电信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职责分工,紧密配合,全力抓好各项地质灾害防灾救灾工作。

(八)加强部门联动,明确工作职责,落实防灾责任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县(市、区)地质灾害实际情况,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县(市、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气象、水文部门要认真做好雨情、水情的预测工作,及时做出强降雨和洪水预报,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

3.水利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堤坝、水库及水利设施的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并组织实施。

4.住建部门要全面掌握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群众居住分布情况,加强城乡居民点的规划审批和建设管理。

5.民政部门要做好灾区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

6.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和救助工作。

7.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尾矿库区、废渣堆放点、采场和采空区的巡查及检测,特别要防止采空区、采场的高边坡、满载的尾矿库和废渣堆放点因强降雨等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

8.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制定交通干线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公路交通畅通。

9.旅游部门负责制定旅游区(点)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并组织实施,确保游客安全。

10.移民部门负责制定移民安置点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并组织实施,确保移民居住点移民安全。

11.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学校师生的安全。

12.国土部门要认真做好汛期地质灾害信息反馈和上报工作。要加强汛期前排查、汛期中巡查、汛期后复查工作并做好三个阶段的信息反馈和上报工作,严格执行汛期值班、险情巡查和灾情速报制度,使灾情能及时上传下达;同时要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报灾电话(市政府报灾电话:0778-2111332,2289966),随时接受群众报灾。

(九)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管,有效减少人为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人为工程活动特别是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各种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监管,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严防各类人为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主体承担工程治理。

(十)加快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加快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尽快达到"十有县"建设目标(即:一有组织机构,成立县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二有经费保障,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三有规划方案,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定年度防治方案;四有防灾预案,制定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五有防灾制度,制定汛期值班、灾情险情速报、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等制度;六有宣传培训,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七有预警预报,组织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八有监测人员,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责任人员,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九有预警器材,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安装简易监测仪器,配备预警工具;十有警示标志,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设有警示牌,贴有宣传画)。

(十一)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尽快建立县级地质环境监测站,并由国土部门干部职工、地质环境监测站专业技术人员和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成地质灾害应急队伍,组织开展本县(市、区)地质灾害预警预测、监测、调查评估、地质灾害抢险及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应急抢险的监测仪器、检测仪器、应急车辆和抢险救灾物质的配备和储备。

(十二)加大防灾宣传力度,提高干部群众防灾意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广播电视、手机短信、报刊专栏、条幅、板报等手段,进一步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通过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主动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积极性,提升社会公众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和防灾自救、互救能力,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河池市2011年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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