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 | 文号:来政发〔2013〕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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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政发〔2013〕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廉洁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净化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进入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的范围和时间
(一)纳入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范围:
1.市本级行政、事业、企业等单位使用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主导地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水利、交通、公路、土地整理等工程)、政府采购项目(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项目和达到来政办发〔2012〕260号文件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因特殊情况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医疗器械及药品采购、公共资源(资产)经营权和公共产品(服务)经营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各县(市、区)、来华投资区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医疗器械及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的时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将逐步进场集中交易,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尚未进场集中交易的,须于2013年7月1日前全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承担市政府集中采购职能。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从2013年5月份起,必须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采购。
二、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集中监管
凡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按以下“六个统一”的要求进行集中监管。
(一)统一报名地点。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出售招标(出让)等交易文件。
(二)统一信息发布平台。除按照相关规定在国家和自治区指定媒体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事项核准、交易公告、交易候选人、交易结果、交易代理及对违规交易行为的处理结果等信息外,还要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三)统一开标评标会场。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和交易。
(四)统一抽取专家。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组建好的专家库交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集中使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评标专家要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特殊项目需到外地抽取专家的,须经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投标局审核。
(五)统一备案监督。凡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在招标(出让)公告发布前,招标人、出让人须把招标(出让)公告、招标(出让)文件报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招标(出让)公告、招标(出让)文件送市招投标局备案。中标通知书发放前,须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投标局审核,公示期间无投诉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放。出让合同签订前,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投标局审核,出让结果公示期间无投诉的,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
(六)统一投标保证金管理。投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统一交到经市财政局批准设立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三、进一步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项的研究、指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根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二)纪检监察机关。
负责对市招投标局,市、县(市、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招投标局。
市招投标管理局是我市招投标管理的专门机构,会同市发改委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
1.对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审查通过的招标(出让)公告、招标(出让)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2.对开标、评标、专家抽取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监督、重点检查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监督;
3.组织调查处理或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争议和投诉案件;
4.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管理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代理机构库、监督员库;
5.协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围标串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行为;
6.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交易服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7.法律、法规、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四)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1.市、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投标工作。在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的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核准项目招标的方式和范围,项目审批后,抄送市招投标局及有关部门;对国家、自治区、市、县(市、区)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重点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2.市、县(市、区)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审计监督,项目业主及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需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3.市、县(市、区)财政、住建、交通、卫生、水利、国土资源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采购)文件及招标控制价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备案;负责对本行业的交易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包括:抽取代理机构、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现场监督);对本行业项目是否按规定进场交易发布信息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对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和中标后签订的合同内容进行审查;负责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标后履职情况的后续监管;配合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领导小组做好行业监管工作;根据需要建立适合本行业特点的评标专家库、代理机构库,并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综合使用。
市国资委、各县(市、区)经贸局按管理权限对国有企业招投标活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工作,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监管场所,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
2.建立交易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招标公告、评标结果公示等,做好信息公开监督工作;
3.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
4.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评标专家出勤管理和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的调查。
四、坚持应进必进原则,严肃公共资源交易的责任追究
(一)凡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一律不得在场外交易。
(二)对未按要求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报名、发布招标公告、评标结果公示、出售招标文件、开标、评标、抽取专家,以及未按要求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送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局备案或其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按分级归口管理原则,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中止招投标活动,责成代理机构或项目业主按集中监管的要求及相关规定进行整改。
(三)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进场交易,或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或发生其他损害国家合法权益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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